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3閱讀量:(1215)
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蘿民初字第209號
原告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朝鮮族,無業。
委托代理人張玉花,黑龍江吉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朝鮮族,無業,原居住地:蘿北縣鳳翔鎮**委*組**號(現下落不明)。
原告梁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平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陳艷麗、人民陪審員李建軍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玉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公告送達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86年2月18日登記結婚,婚生子女現已成年,被告于2010年4月離家出走,下落不明。5年來,被告不盡丈夫義務,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由于原告曾多方查找未果,雙方又無財產,無債務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
被告李某某經公告送達后,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出答辯。
原告梁某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結婚證原件一份,證明原、被告于1986年2月18日登記結婚,系夫妻關系。
證據二、蘿北縣鳳翔鎮鳳南社區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原件一份,證明原、被告結婚證丟失,原、被告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
證據三、戶口本復印件三張,證明原、被告夫妻關系及被告姓名。
證據四、蘿北縣鳳翔鎮南邊防派出所《證明》原件兩份,證明原告居住地、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實及時間。
被告李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分析原告提供的證據,因原告提供的結婚證、村民委員會證明、邊防派出所證明及戶口本復印件系有權機關頒發的有效證件及證明,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又被告放棄質證權,本院對原告提供的四份證據證明內容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并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原、被告于1986年2月18日登記結婚,兩個婚生子女現已成年,被告于2010年4月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感情破裂是準予離婚與否的標準。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被告下落不明已滿兩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可以認定原、被告感情已破裂,依法應準予雙方離婚。綜上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梁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00元,公告費600.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平
審 判 員 陳艷麗
人民陪審員 李建軍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佳旭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