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易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班某某尋釁滋事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6閱讀量:(1781)
甘肅省文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文刑初字第17號
公訴機關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男,漢族。因涉嫌聚眾斗毆犯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文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同年9月20日被執行逮捕?,F羈押文縣看守所。
辯護人謝開兵,四川茂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因涉嫌聚眾斗毆犯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文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同年9月20日被執行逮捕?,F羈押文縣看守所。
辯護人梁鴻,隴南文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殷某某,男,漢族。因涉嫌聚眾斗毆犯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文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同年9月20日被執行逮捕?,F羈押文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鑫,隴南文昌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班某某,男,藏族。因涉嫌聚眾斗毆犯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文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同年9月20日被執行逮捕。同年10月10日因病被文縣公安局決定取保侯審。
辯護人鄢雅文,隴南文昌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文縣人民檢察院以文檢刑訴[2015]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靳娟、代理檢察員朱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班某某,辯護人謝開兵、梁鴻、張鑫、鄢雅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文縣人民檢查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晚9點多,文縣中寨鎮村民劉某某、劉某甲、姬某某、晁某某、劉某乙、李某甲、王某某、王某甲、晁某甲九人去中寨鎮金佰匯KTV玩耍。當晚11時許,九寨溝縣永和鄉村民易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班某某、梁某甲、高某某、李某丙、董某某、羅某某九人從永和鄉到中寨鎮金佰匯KTV玩耍。23時50分左右,中寨王某某等人唱歌結束后在吧臺結賬時,易某某與劉某某因身體觸碰發生口角糾紛,易某某將劉某某的頭部扇了一巴掌,劉某某撲向易某某,被雙方人員勸阻拉開,劉某某再次撲向易某某,易某某被中寨的幾個人勸阻按在沙發上,易某某掙扎著起來后拿起吧臺的凳子準備砸劉某某時被人勸阻。隨后中寨的劉某甲、劉某乙、李某甲與永和的易某某等人有撲打行為,被人勸阻。隨后雙方人員被勸出KTV大廳,在大廳門外,雙方又用空啤酒瓶互相毆打,在混亂的撕挖打斗中,雙方人員都有不同程度的受傷。隨后,永和一方被勸到KTV大廳內。由于在大廳外的打斗過程中,姬某某的頭部和肩膀被一永和人用啤酒瓶打傷流血,姬某某就又進入大廳內尋找打他的人,與殷某某發生對打撒挖,李某某、班某某見狀也開始毆打姬某某,后姬某某被高某某勸出大廳。劉某某見姬某某再次進KTV大廳,也跟著進了大廳,把班某某從脖子上抱住,兩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某打完姬某某后又打劉某某,將劉某某打向KTV走道內。事后劉某某供述,自己的傷主要是被一個未系腰帶的永和男子打的,據視頻資料證實,案發當晚李某某未系腰帶。隨后,雙方人員又被人勸開,中寨一方被勸在KTV門外,永和一方被勸留在KTV大廳里,雙方隔著玻璃還互相辱罵、評理,中寨一方的人從外面將KTV大廳的玻璃門砸毀。中寨派出所接到報警后,立即趕往現場進行處置,在處置過程中,醉酒的易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班某某、梁某甲辱罵派出所民警,不配合民警的勸阻。后中寨派出所民警在石雞壩派出所的支援下,將易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班某某、梁某甲、高某某、李某丙七人傳喚至中寨派出所接受調查。由于在雙方人員打架斗毆中,致使雙方人員有不同程度的受傷,中寨衛生院大夫對受傷人員進行了簡單處理,對傷勢較重的劉某某、劉某甲、姬某某、晁某某四人連夜送往文縣第一人民醫院治療。李某某、殷某某二人被連夜送到九寨溝縣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經文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殷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劉某某、姬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劉某甲、晁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案發時還造成金佰匯KTV部分物品損毀,經文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損毀物品的價格為貳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整。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班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易某某一年至兩年有期徒刑;李某某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殷某某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班某某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易某某辯稱,對起拆書的指控沒有意見,案發當晚去中寨前,自己已經喝醉,對方的人先罵了我,我才動手打了他,后雙方的人就打在一起了,請求法庭從輕判處。辯護人謝開兵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查明的事實表明涉案中寨一方的人員對永和一方的人員亦有毆打行為,而在這起雙方都有過錯的互毆事件中,僅追究永和一方人的刑事責任,難免有放縱、偏袒和地方保護之嫌,有失公允,希望法庭為了兩地和平相處,公正判處,讓永和一方感受到公平正義;涉案雙方都有出手傷人的行為,雙方都有人員受傷,雙方均有過錯,應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易某某的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易某某系初犯,當庭自愿認罪,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易某某因一時的沖動而觸犯刑法,應受處罰,建議判處易某某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某辯稱,對起訴書的指控沒有意見,案發時,看到易某某被打,我前去拉勸,對方誤認為我是幫忙的,動手打我,我才還手的。辯護人梁鴻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無異議。但本案的發生具有偶然性,李某某當時已醉酒,自我辨認和控制能力差,加之身處異地,對方人多勢眾,心理產生巨大恐懼和壓力,進行了假想防衛,其主觀惡性較??;通過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現場視頻可以明確在易某某和劉某某發生口角毆打后,劉某甲、劉某乙、李某甲、姬某某等也參與到互毆中,且在被告人進入大庭后,劉某某、姬某某又從門外沖進繼續毆打,對矛盾的發生和激化有一定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坦白其犯罪事實;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當庭認罪悔罪。建議法庭對李某某從輕判處,適用緩刑。
被告人殷某某辯稱,對定性尋釁滋事犯罪有意見,建議量刑偏重,我已認識到錯誤,受到深刻的教育,保證以后尊紀守法,希望法庭從輕判處。辯護人張鑫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殷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但被告系初犯、偶犯;到案如實、穩定的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殷某某系醉酒對現場情況不了解的情況下去勸架而被誤傷后情緒失控所作的防衛過激反映,主觀惡性不大;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被害人具有過錯。希望法庭從輕判處。
被告人班某某辯稱,對起訴書的指控沒有意見,我認罪,但涉案雙方都有責任,建議量刑過重,請求法庭從輕判處。辯護人鄢雅文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因為第一被告人與受害人發生口角引發,班某某為拉架而卷到糾紛中,自己亦受到傷害,又系初犯、偶犯,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另外,本案被害人對矛盾升級,事態惡化具有重大過錯。被告人班某某所起作用較小,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加之患有支氣管哮喘病,建議法庭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班某某與同鄉村民梁某甲、高某某、李某丙酒后與永和鄉政府工作人員董某某、羅某某九人從永和鄉駕車到中寨鎮金佰匯KTV喝酒唱歌。23時50分許,文縣中寨鎮村民劉某某、劉某甲、姬某某、晁某某、劉某乙、王某某、王某甲、晁某甲及中寨中學教師李某甲九人在該KTV娛樂結束,在大廳巴臺結帳離開期間,劉某某與在外納涼、接電話后進來的易某某發生碰撞,引發口角,易某某在劉某某的頭部打了一巴掌,劉某某便撲向易某某,被雙方人員勸阻拉開。劉某某再次撲向易某某時,易某某被劉某甲、劉某乙等人勸阻按壓在沙發上,易某某掙扎起身后拿起吧臺處的凳子準備砸劉某某時被人勸阻。隨后,劉某甲、劉某乙、李某甲與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班某某人等相互撲打。被勸出KTV大廳后,雙方又持空啤酒瓶互相毆打,致雙方人員不同程度的受傷。隨后,易某某等人被勸到KTV大廳內。姬某某因其頭部和肩膀被打傷流血,遂又進入大廳,與殷某某發生對打撕挖,李某某、班某某見狀對姬某某進行毆打。劉某某發現后亦進入大廳,抱住班某某脖子,兩人扭打在一起。后姬某某被高某某勸出大廳,李某某又去毆打劉某某。后劉某某等人被勸在KTV門外,易某某等人被勸留在KTV大廳內,雙方隔著KTV大門相持辱罵。期間,KTV大廳的玻璃門被門外人員損毀。隨后,中寨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事件得以處置。劉某某、劉某甲、姬某某、晁某某四人被送往文縣第一人民醫院治療,李某某、殷某某被送往九寨溝縣第一人民醫院治療。醫院診斷:劉某某頭皮裂傷;左耳皮裂傷;右肩背部皮裂傷;右腕皮裂傷;右掌骨骨折等;姬某某頭皮多處裂傷;右肩部皮膚裂傷;劉某甲前額部皮膚裂傷;晁某某鼻骨骨折;李某某左足掌皮膚裂傷;殷某某右前臂皮膚裂傷。經鑒定,李某某、殷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劉某某、姬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劉某甲、晁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金佰匯KTV損毀物品經鑒定,價格為27579元。其中,被損毀大廳玻璃門價格4500余元。
訴訟中,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班某某及其親屬與被害人劉某某、姬某某、劉某甲、晁某某及金佰匯KTV業主李H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五被害人對四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四被告人當庭不持異議,并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四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證明;被害人劉某某、姬某某、劉某甲、晁某某的陳述;證人高某某、梁某甲、李某丙、董某某、羅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晁A、肖B、劉C、李D、張E、高F、陳G、李H、陶I、劉某乙的證言;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文書、損壞財物價格鑒定表;勘驗、辨認筆錄及照片;視頻資料(案發時金佰匯KTV大廳視頻及截圖);和解協議、諒解書等證據證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班某某酒后不能自制,因行走中無意間相互碰撞這一日常生活中偶發的予盾糾紛,滋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某某首先動手打人,引發沖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班某某系在勸阻中相繼參與互毆,作用較輕,為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當庭認罪悔罪。另外,本案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一定的責任??蓮妮p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第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一)、(四)項,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止)。
三、被告人殷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止)。
四、被告人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高守國
審 判 員 何曉青
人民陪審員 葉滿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葉 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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