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杜某某與巨某某租賃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7閱讀量:(1425)
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樂民商字第125號
原告杜某某,男,漢族,生于19**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辛小平,青海普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巨某某,男,漢族,生于19**年*月**日(缺席)。
原告杜某某訴被告巨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余富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李浩清、人民陪審員卜明忠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巨某某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5月29日,被告租賃原告一臺挖掘機,租期為一年,租金每月為40000元,租賃期滿后,2013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條,并注明還款計劃。承諾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經多次索要,被告推拖未付。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設備租金25萬元,逾期利息26250元,合計27625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被告巨某某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
1、機械租賃合同1份,旨在證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26日簽訂機械租賃合同的事實;
2、欠條1份,旨在證明被告巨某某欠原告杜某某租賃費的事實;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因其證據的證明效力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29日,原、被告達成口頭協議,被告在原告處租賃了一臺挖掘機,約定租金為每月40000元。2013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條,并注明還款計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租賃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租賃原告機械設備,應給付租賃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租賃費的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部分利息過高,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75%計算。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巨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杜某某租賃費250000元,及逾期還款的損失17812.5元,合計267812.5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費5294、公告費600元,合計5894元,由被告巨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余富海
審 判 員 李浩清
人民陪審員 卜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晏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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