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1-20閱讀量:(1719)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青民初字第2539號
原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2325********4514,漢族,包頭市青山區某乙建設工作站職工,住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侖區北沙梁。
委托代理人侯貴成,包頭市昆都侖區148法律服務六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頭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包頭市稀土高新區新光東路南側,沼潭東路東,組織機構代碼證7201618***。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權,內蒙古正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商長江,內蒙古正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包頭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侯貴成、被告包頭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2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12-0022***)及補充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原告已經交付了購房款,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也未向原告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文件資料。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及《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購房款421883元的利息42344.34元及違約金3204.21元(從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購房款421883元的利息和違約金(從2015年9月20日至付清止);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包頭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被告已經于2014年3月28日向業主寄發了收驗樓通知書,當時已經達到交房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都是禁止性法律規定并非強制性法律規定,即使存在逾期行為,也應計算至2014年3月28日而不是2015年9月20日,對于被告存在的逾期交房行為,被告已經決定通過減免物業費的方式進行補償,并且通知了原告,原告對此沒有異議,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2012年10月21日簽訂了《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12-0023***)及補充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青山區110國道以北賽罕路以西興盛集鎮14-1***號房屋,價款為421883元;商品房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被告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將商品房交付原告;逾期交付商品房超過30日的,合同繼續履行,被告應支付原告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的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被告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十萬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另雙方簽訂的補充合同中關于房屋交付約定了:在房屋交付使用前,買受人除需付清房款外,還應付清物業費、采暖費、違約金(若存在)、房屋契稅、維修基金、產權證印花稅、產權證測繪費、手續費、登記費等政府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買受人付清上述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拒絕交付房屋,且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原告未提供交清上述各項費用的相關證據。
另查明,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付清了房款但未接收房屋。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提交的書證、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簽訂的《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12-0022***)及補充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全部付清購房款,被告按照《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由于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合同第六條第1項約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前,買受人除需付清房款外,還應付清物業費、采暖費、違約金(若存在)、房屋契稅、維修基金、產權證印花稅、產權證測繪費、手續費、登記費等政府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買受人付清上述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拒絕交付房屋,且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而且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在約定的交房日期2013年12月31日之前已交清上述各項應由其交納的費用的相關證據,其在客觀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為收房創造前提條件,故原告主張逾期交房的利息、違約金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40元,原告劉某某預交470元,應補繳47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云
審 判 員 蔣喜偉
人民審判員 樊 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朱婧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