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鄭某某、汪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20閱讀量:(1361)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杭經開民初字第956號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靜,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銘,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
被告:汪某某。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訴訟代表人: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鄭某某、汪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申寧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苗靜,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某某、汪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起訴稱:2012年10月3日,被告鄭某某駕駛汪某某所有的浙h×××××小型轎車在杭州下沙一號路商貿城門口由南向東右轉彎時,與原告騎行的由南向北直行的電瓶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隊認定,被告鄭某某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浙江省中醫院下沙院區進行治療,初步診斷為左踝多處骨折、關節脫位。當晚,原告前往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急診并于次日住院治療,進行左踝關節骨折脫位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住院12天。后于2014年5月8日住院進行內固定拆除手術。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經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此次事故給原告的身體和精神都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同時也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告鄭某某、汪某某作為交通事故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另查,事故發生時,鄭某某駕駛的浙h×××××小型轎車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故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原告現起訴請求:1.被告鄭某某、汪某某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共計152230.30元;2.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3.由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周某某為支持其訴請主張,在庭審中出示并陳述了下列證據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用以證明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
2.交強險保單(復印件),用以證明事故車輛的保險情況。
3.病歷本、出入院記錄,用以證明原告的治療經過。
4.診斷證明書,用以證明原告的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
5.勞動合同書、誤工證明、公司變更記錄,用以證明原告的工作情況及收入情況。
6.醫療費用發票,用以證明原告支出的醫療費用。
7.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用以證明原告的傷殘等級及鑒定費用。
8.社區居住證明、暫住證、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經濟師及高級工程師職稱、網絡教育合格證明(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的賠償標準應適用城鎮標準。
9.交通費發票,用以證明原告支出的交通費用。
被告鄭某某、汪某某未到庭作出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對本次事故的責任認定及經過無異議,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對原告訴請的金額部分有異議。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向本院出示并陳述了下列證據材料:
1.鑒定意見書,用以證明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
2.鑒定費發票(復印件),用以證明支出的鑒定費用。
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對證據1至證據3三性均無異議;對證據4三性有異議,認為應以鑒定意見書為準;對證據5中勞動合同、誤工證明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認為無法證明原告因誤工減少的實際收入情況,公司變更記錄的三性均無異議;對證據6,認可醫療費金額為6563.90元,急診申請單236元無發票,不予認可,680元收費收據不予認可;對證據7認為應以被告提交的鑒定意見書為準,對鑒定費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鑒定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對證據8真實性無異議。但暫住證上的工作單位與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上載明的工作單位不符;對證據9三性均有異議,交通費用由法院酌定。本院經審核,對證據1至證據3、證據7予以認定;證據4真實性予以認定,但誤工、護理、營養期理應按鑒定意見確定;證據5、證據8的證據三性予以認定,可以證明原告以非農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事實;證據6中金額為226元的申請單,原告并未實際付款,故本院不予認定,因原告另行主張了營養費,故金額為680元的營養品收費收據本院不予認定,其余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均予以認定;證據9中部分發票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對交通費用酌情予以認定。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原告對證據三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確認的有效證據,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2年10月3日,被告鄭某某駕駛浙h×××××小型轎車在杭州下沙一號路商貿城門口由南向東右轉彎時,與原告騎行的由南向北直行的電瓶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隊認定,被告鄭某某右轉未讓直行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原告周某某受傷后被送往浙江省中醫院治療,后分別于2012年10月4日至同年10月16日、2014年5月8日在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時間共計13天,期間經多次門診治療,自付醫療費用6955.80元。被告汪某某為原告墊付護理費5040元。2014年6月27日,經原告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蕭山分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周某某在2012年10月3日因交通事故導致左踝骨折伴脫位,目前仍遺留有左踝關節功能障礙,其傷殘等級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200元。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對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申請鑒定,本院予以準許。經本院委托,浙江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周某某于2012年10月3日因交通事故致左踝關節骨折脫位,目前遺留左踝關節活動功能障礙,已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建議為180日為宜(包括住院時間),護理期限建議為90日為宜(包括住院時間),營養期限建議為60日為宜。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2040元。
原告為農業戶口,與浙江某乙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期限為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工作崗位為施工管理,月工資為3500元,并自2007年6月起居住于杭州下沙白楊街道某某小區1幢3單元502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可列入賠償范圍的損失為:醫療費6955.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50元/天×13天)、營養費1800元(30元/天×60天)、殘疾賠償金75702元(37851元/年×20年×10%)、誤工費21000元(3500元/月×6)、護理費5935.50元(121.95元/天×90天-5040元)、交通費1900元、鑒定費1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120143.30元。
浙h×××××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汪某某,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及金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原告周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傷的事實清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對事故作出的認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結論客觀公正,本院依法予以認定。關于原告的損失范圍,本院在事實認定中已作闡述,不再重復,其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本院根據其路途遠近及就診次數酌情予以調整。誤工時間應按鑒定意見180天確定。醫療費本院根據票據核算,金額為6955.80元。關于營養費,時間應為鑒定意見確定的60天,標準應為每天30元。浙h×××××小型轎車在某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故原告的損失全部應由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9405.8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09537.5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鑒定費1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某某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共計120143.30元;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345元,減半收取1672.50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352.50元,由被告鄭某某負擔1320元。鑒定費2040元(已交納),由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負擔。原告周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來本院退費,被告鄭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本院開戶銀行:中信銀行杭州經開支行;戶名: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賬號:73×××4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繳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2×××68)。
審判員 申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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