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與樓某甲、任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03閱讀量:(1603)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杭蕭商初字第612號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孫勇龍、劉學松,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樓某甲。(現下落不明)
被告任某。(現下落不明)
被告樓某乙。
被告樓某丙,現羈押于杭州市東郊監(jiān)獄。
原告朱某與被告樓某甲、任某、樓某乙、樓某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樓某甲、任某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于同年2月18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6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劉學松、被告樓某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樓某甲、任某、樓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原告朱某訴稱:被告樓某甲、任某于1997年7月23日登記結婚,現系夫妻關系。2013年1月21日,被告樓某甲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月利率為2%;同時該款由被告樓某乙、樓某丙提供擔保,擔保期限兩年。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樓某甲交付了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樓某甲至今未還,被告樓某乙、樓某丙亦未履行擔保責任。原告認為,案涉?zhèn)鶆瞻l(fā)生于被告樓某甲、任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其共同歸還。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樓某甲、任某歸還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000元;二、被告樓某甲、任某按月利率2%賠償上述借款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損失(暫計算至2014年2月7日為116666元);三、被告樓某乙、樓某丙對前述借款本息、逾期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本案受理費由四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變更其第一、二項訴請中的利息部分,現要求被告樓某甲、任某按月利率1.86%支付上述借款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樓某甲、任某、樓某乙均未作答辯。
被告樓某丙在法定答辯期間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口頭答辯稱:1.被告樓某丙與原告不認識,被告方均與案外人俞某某聯系,借款也由俞某某操作,被告樓某丙不清楚原告與俞某某的關系。2.被告方與俞某某說好“每個月由被告樓某甲歸還俞某某50000元”,但不清楚具體還了幾個月。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朱某起訴主張的事實一致。該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濱支行憑證、杭州市蕭山區(qū)檔案館出具的結婚登記申請書及審查處理結果各1份以及原告方于庭審中的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證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樓某甲向原告出具借條以及原告向被告樓某甲交付借款,可認定原告的出借人身份。被告樓某丙關于案外人俞某某系出借人等辯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不予采信。被告樓某甲尚欠原告借款500000元未還屬實,原告要求其返還該款,并按月利率1.86%支付該款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請,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訴爭的借款發(fā)生于被告樓某甲、任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借款系被告樓某甲的個人債務,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故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任某負有共同返還的義務。現原告要求其共同承擔上述債務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樓某乙、樓某丙自愿為案涉借款提供擔保,并約定保證期間兩年,未約定保證方式,依法應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現原告要求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樓某甲、任某、樓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及訴請自行放棄抗辯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樓某甲、任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朱某借款人民幣500000元,并按月利率1.86%支付該款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樓某乙、樓某丙對上述第一項確認款項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已承擔責任部分向樓某甲、任某追償。
如果樓某甲、任某、樓某乙、樓某丙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66元,由樓某甲、任某負擔,樓某乙、樓某丙對該受理費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為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2020244****8802968)。
審 判 長 鄭卜訓
人民陪審員 李 松
人民陪審員 馮農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書 記 員 施鋒麗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