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與深圳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4閱讀量:(1437)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深寶法龍勞初字第696號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陳清旭,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單志軍,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佩民,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原告王某甲與被告深圳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及裁判結果如下:
一、入職時間:2015年4月1日。
二、工作崗位:保安員。
三、解除勞動關系時間:2015年8月10日。
四、工資結構:基本工資(深圳最低工資標準)+加班費。
五、王某甲仲裁請求:1.支付2015年4月1月至2015年8月10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差額6752元;2.支付律師費5000元。以上合計11752元。
六、仲裁結果:駁回申請人全部仲裁請求。
七、王某甲訴訟請求:1.支付2015年4月1月至2015年8月10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差額6752元;2.支付律師費5000元。以上合計11752元。
八、本院裁決意見:
1.關于加班工資。(1)某某公司提交了2015年4月份至2015年7月份的《工資表》,該工資表詳細列明了平時加班時間、周六日加班時間、節假日加班時間;平時加班工資、周六日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工資;《工資表》下方載明:本人確認以上工資無誤,且公司已結清入職至今的所有勞動報酬。王某甲均在簽名欄予以簽名確認。庭審中,王某甲認可其在《工資表》簽名的真實性。王某甲對《工資表》進行簽名確認,意味著其對工資表顯示的平時加班時間數、周六日加班時間數、節假日加班時間數的認可,意味著其對已發放的平時加班工資、周六日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工資數額的認可。經本院對《工資表》中加班時間和已發放加班工資進行核算,某某公司于2015年4月份至2015年7月份間并不存在漏發或少發加班工資的情形。(2)庭審中,某某公司承認其并未向王某甲發放2015年8月份工資,故其并未向王某甲發放2015年8月份加班工資。根據某某公司提交的《2015年8月考勤表》,該考勤表顯示王某甲2015年8月份出勤天數為10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加班事實的存在,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舉證存在加班事實后,勞動者的出勤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王某甲主張其2015年8月1日-2日、8月8日-9日均為加班,且上班12小時;其余工作日也均上班12小時。某某公司并未提交足夠證據證明王某甲2015年8月份的加班情況,故對2015年8月份的加班情況,本院采信王某甲的主張,根據生理規律和生活經驗,本院認定王某甲2015年8月份每天的出勤時間為11小時。故某某公司應向王某甲支付2015年8月份加班工資1342.05元,計算方式為:2030元/月÷21.75天÷8小時×11小時×4天×2倍+2030元/月÷21.75天÷8小時×3小時×6天×1.5倍。
2.關于律師代理費。王某甲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證明律師代理費為5000元,按照王某甲的勝訴比例,某某公司應當支付王某甲律師代理費993.82元,計算方式為:1342.05÷6752元×5000元。
九、判決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王某甲支付2015年8月份加班工資1342.05元;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王某甲支付律師代理費993.82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江 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盧欣璇
書 記 員 陳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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