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河南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6閱讀量:(2020)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942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燮、成永,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南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張劍。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河南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3年11月21日,原告到被告公司任公司銷售員,原告的工資約定為月基本工資3000元及績效提成,由被告按月足額發放。但被告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不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待遇。2014年5月份,因原告索要工資及獎金而被被告違法辭退,被告拖延支付原告工資至今,故依法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資251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406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778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損失12837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河南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答辯。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1.原告張某某身份證;2.原告張某某名片;3.被告單位注冊信息查詢單;4-5.被告單位網站網頁及宣傳頁,以證明被告單位信息;6.工作日志;7.考勤表;8.外出登記表;9.考勤卡;10.原告工作期間開會等照片;11.《醫生資源》簽約匯總表;12.業務合同兩份;13.招商銀行網上轉賬登記表;14.工商銀行網上轉賬記錄、魏某某工作日志;15.醫療資源開發部2014年2月份工資表;16.醫療資源開發部2014年3月份工資表;17、.通知一份;18.薪資確認函2份;19-20.通話錄音資料;20-23.證人李某、高某、張某出庭作證;24.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書。以證明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情況及雙方存在合法勞動關系,及原告工資標準、被告欠發工資等事實。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庭審被告未到庭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證據間能夠互相印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有效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辯論,本院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3年11月21日,原告到被告公司任公司銷售員,約定基本工資為2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2月1日,原被告簽訂薪資確認函,雙方確認原告職務為醫療資源開發部四級開發專員,其基本工資+績效考核+補助為3000元,部門提成為完成工作量收入的2%及其他事項(冠軍獎、年終獎等)。2014年4月雙方又簽訂了新的薪資確認函,原告被任命為醫療資源開發部經理。雙方確認其實習期為一個月,原告基本工資+績效考核+補助為6000元,并約定了相應的部門提成,且約定在如有變動,以新的確認函為準。2014年2月份被告單位工資表顯示,原告當月應發工資(提成)為5400元,2014年3月份應發工資(提成)為12000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單位朱新法支付給原告工資9300元,2014年3月11日及4月10日,被告單位員工魏某某轉給原告工資1200元、3000元,原告四月份工資提成未核算,后因雙方產生糾紛,被告單位于2014年5月8日通知原告離開公司。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鄭州市二七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不予受理,原告訴于法院。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單位應當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故本案原告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資25100元(5400元+12000元+6000元+1700元),本院應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本院支持其中的39114元(2013年12月份666元+2014年1月份9300元+2014年2月份6600元+2014年3月份15000元+2014年4月份6000元+2014年5月份1548元),原告要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7780元,本院支持3890元(2000+9300+6600+15000+6000)/5/2)。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損失,原告未提交不能繳納社會保險的相關證據,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南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欠原告工資2510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差額39114元、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389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書冉
人民陪審員 何保險
人民陪審員 苗富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夏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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