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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民初字第1813號
原告河南某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長垣縣常村鎮辛興村。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任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成永、楊志輝,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宿遷某乙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南蔡鄉人民政府院內辦公樓*層。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法定代表人張A,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于有龍,山東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南某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某甲公司)因與被告宿遷某乙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宿遷某乙農業公司)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河南某甲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2013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3)長民初字第423號民事判決,后宿遷某乙農業公司不服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5月5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中民二終字第384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3)長民初字第423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在本案重審過程中,河南某甲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請,要求法院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河南某甲公司的損失數額予以評估,本院依法委托河北農業司法鑒定中心對河南某甲公司的損失數額進行了鑒定。2015年3月24日、2015年6月3日本院分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河南某甲公司特別授權代理人成永、楊志輝,宿遷某乙農業公司特別授權代理人李某乙、于有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某甲公司訴稱:2012年7月16日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向河南某甲公司銷售偽劣種子造成侵權,該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河南某甲公司的利益,給河南某甲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應當對此損失承擔責任。經多次協商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訴請法院依法判令宿遷某乙農業公司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556640元、鑒定費30000元,退還種子款27000元;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向河南某甲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訴訟費由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承擔。
宿遷某乙農業公司辯稱:河南某甲公司所訴不實,2012年7月16日宿遷某乙農業公司與河南某甲公司簽訂了蔬菜種子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宿遷某乙農業公司依約向河南某甲公司交付了布利塔茄子種子,完全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宿遷某乙農業公司銷售給河南某甲公司的種子并非偽劣種子,長垣縣農業技術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河南某甲公司要求宿遷某乙農業公司賠償損失、鑒定費、退還種子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河南某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根據河南某甲公司、宿遷某乙農業公司的訴辯意見,并經河南某甲公司、宿遷某乙農業公司認同,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河南某甲公司要求宿遷某乙農業公司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556640元、鑒定費30000元,退還種子款27000元,并公開賠禮道歉有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河南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河南某甲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各一份,據此證明河南某甲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適格;2.蔬菜種子購銷合同一份、河南省某丙農業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第二批種苗需求計劃一份,據此證明本案所訴偽劣種子系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提供及河南某甲公司向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支付的種子費用;3.河南省長垣縣公證處公證書、長垣縣農業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意見書各一份,據此證明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向河南某甲公司提供的種子并非布利塔茄子種子,系假種子;4.河北農業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更正說明、鑒定費發票各一份,據此證明河南某甲公司因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提供的種子所造成的損失及鑒定費用情況。5.2012年6月27日轉賬交易憑證一份、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收據一份、出庫單三份;2012年7月18日轉賬交易憑證一份、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收據一份,2012年7月23日出庫單一份;2012年7月25日轉賬交易憑證一份、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收據一份、出庫單一份,2012年11月23日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向河南某甲公司出具的發票一份,據此證明河南某甲公司從宿遷某乙農業公司處購買布利塔種子至少三次,河南某甲公司所訴事實真實客觀。6.張某某編寫教材兩份,據此證明張某某具有專業知識,且與河南某甲公司無利害關系。
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蔬菜種子購銷合同一份,據此證明2012年7月16日河南某甲公司與宿遷某乙農業公司簽訂蔬菜種子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了布利塔茄子種子的數量為60000粒,單價為0.45元/粒,價款27000元,及種子的質量標準、驗收等事項,履行中河南某甲公司追加了5000粒;2.2012年7月18日收據一份、2012年7月23日出庫單一份、EMS郵件詳情單、綜合查詢單各一份,2012年7月25日收據、出庫單各一份、2012年7月26日EMS郵件詳情單、綜合查詢單各一份,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遷新區支行借記卡賬戶明細對賬單一份、個人歷史交易明細一份,據此證明河南某甲公司于蔬菜種子購銷合同簽訂后的2012年7月18日向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支付貨款,宿遷某乙農業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將案涉種子出庫,并通過特快專遞方式向河南某甲公司交付貨物,后河南某甲公司又于2012年7月25日向宿遷某乙農業公司購買15袋布利塔種子;而長垣縣農業技術鑒定委員會在鑒定意見書稱“2012年6月27日河南某甲公司從宿遷某乙農業公司購買種子65袋,2012年7月16日購買種子15袋,第一批種子于2012年7月12日播種,第二批種子于2012年7月27日播種”等等,系在肆意捏造事實,且河南某甲公司訴稱與事實不符。3.扶溝縣潤農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扶溝縣柴崗益民蔬菜專業合作社、博愛縣博農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出具的證明各一份,據此證明2013年2月份至2013年5月份,布利塔茄子地頭收購價格最高為3元/Kg,最低為1.4元/Kg。
經庭審質證,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對河南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1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對河南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2中的購銷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需求計劃有異議,認為需求計劃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河南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2中兩份證據材料相互印證,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所提異議不能成立,對河南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2本院予以采信。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對河南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3中長垣縣公證處公證書有異議,認為公證書記錄的僅是景象,不是結論,且公證書及工作記錄恰恰證明張某某是河南某甲公司的技術總監;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對長垣縣農業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意見書有異議,認為長垣縣農業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違法,且該鑒定書所涉及的對象與河南某甲公司訴稱不具有關聯性。長垣縣公證處公證書客觀真實,且在訴訟期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農業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并未提供反證證明鑒定結論不準確以及銷售的種子確系合格的布利塔茄子,故其異議不能成立,對河南某甲公司提供的證據3本院予以采信。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對河南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4中司法鑒定意見書、更正說明有異議,認為該鑒定書不具有真實性和科學性,沒有法律效力;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對鑒定費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應當由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承擔。河南某甲公司提供的證據4客觀真實,與本案相關聯,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提出異議,但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證據材料相佐證,其異議不能成立,對河南某甲公司提供的證據4本院予以采信。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對河南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河南某甲公司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2012年6月27日的交易與2012年7月16日、7月25日兩筆交易是獨立的,且2012年6月27日交易中布利塔種子數量為86袋,價款為38700元,該批種子不存在任何問題,河南某甲公司訴稱2012年6月27日雙方達成口頭協議,7月16日補簽書面合同不屬實。河南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5與證據2、3、4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所提異議,但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證據材料相佐證,其異議不能成立,對河南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5本院予以采信。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對河南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6有異議,認為證據6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且張某某系河南某甲公司的技術總監,與河南某甲公司有利害關系。河南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6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河南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6本院不予采信。
河南某甲公司對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合同系后來補簽;第二次庭審中河南某甲公司稱嚴格來說該合同并非對2012年6月27日口頭合同的補簽,系因經專家論證,布利塔茄子適合在本地生長,可大面積種植,故簽訂了該合同購買第二批布利塔茄子種子。蔬菜種子購銷合同客觀真實,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河南某甲公司對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提交的證據2有異議,認為證據2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能證明宿遷某乙農業公司的證明目的。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提交的證據2客觀真實,與本案相關聯,但不足以證明長垣縣農業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意見書系在捏造事實,對宿遷某乙農業公司稱長垣縣農業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意見書系在捏造事實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河南某甲公司對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提交的證據3有異議,認為時間、地域上有差異,且上述三個合作社人員未出庭作證,不能證明宿遷某乙農業公司的證明目的。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提交的證據3不符合證據形式要件,且其不足以否定河北農業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對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提交的證據3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到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河南某丙高效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購買宿遷某乙農業公司的布利塔茄子種子。后河南某丙高效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變更為河南某甲公司。河南某甲公司在種植該種子后,發現成熟后的茄子并非布利塔茄子,經協商無果,河南某甲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河南某甲公司于2013年2月7日向長垣縣農業局提出申請,要求對其購買的茄子種子是否系假劣種子進行鑒定,長垣縣農業局于2013年3月16日委托長垣縣農業技術鑒定委員會對河南某甲公司所種植的布利塔茄子是否假冒偽劣種子進行鑒定,2013年3月25日長垣縣農業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意見:確認種子不是布利塔茄子種子。在本案重審過程中,河南某甲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請,要求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河南某甲公司的損失數額予以評估,本院依法委托河北農業司法鑒定中心對河南某甲公司的損失數額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河南某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所種植該批布利塔茄子造成的產品品質的農業損失約為1389696.00元-1588224.00元,平均約1488960.00元。河南某甲公司因該次鑒定花費鑒定費30000元。
本院認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河南某丙高效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購買宿遷某乙農業公司的布利塔茄子種子,雙方均履行了約定的義務,雙方之間買賣合同成立。河南某丙高效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河南某甲公司,應當由河南某甲公司承擔河南某丙高效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相關權利義務。河南某甲公司種植所購買的布利塔茄子種子在成熟后,經長垣縣農業局委托長垣縣農業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不是布利塔茄子種子,對該種子給河南某甲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種子的銷售者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河南某甲公司因種植所購買的種子而造成損失,經河北農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損失約為1389696.00元-1588224.00元,平均約1488960.00元,該損失應當由宿遷某乙農業公司進行賠償。河南某甲公司在訴訟中支出鑒定費30000元,系為確定其財產損失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宿遷某乙農業公司應予賠償;河南某甲公司要求宿遷某乙農業公司退還種子款,因種子系正常種植農作物的必要費用,其已主張了正常種植農作物正常收獲所造成的損失,再主張退還種子款,不符合法律規定,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河南某甲公司要求宿遷某乙農業公司對其公開賠禮道歉,因河南某甲公司未提交因本次種植事宜給其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相關證據,故對該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宿遷某乙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河南某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損失1488960元、鑒定費30000元,合計1518960元;
二、駁回河南某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437元,由宿遷某乙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承擔16585元,河南某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88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于相軍
審 判 員 劉明亮
人民陪審員 苗剛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關 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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