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史某某、陳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6閱讀量:(2106)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金刑初字第46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鄭州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汪靜濤、智金良,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某,女,漢族,小學文化,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鄭州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馬家昱、孟凡龍,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以鄭金檢刑訴(2013)15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史某某、陳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姬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辯護人汪靜濤、智金良、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馬家昱、孟凡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依法延長審限,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以來,被告人史某某、陳某某二人在鄭州市金水區杓袁村*號南樓202房間內生產、銷售假獸藥,陳某某負責采購原料及生產,史某某負責生產和銷售,非法生產、銷售假獸藥金額約28萬元。
2013年4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史某某在鄭州市金水區杓袁村*號南樓202房間內被民警當場抓獲。
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陳某某到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主動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河南省獸藥監察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情況說明,貨物運單,銷售單,到案經過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史某某、陳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提請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史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辯護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數額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被告人陳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陳某某是從犯,系自首,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史某某、陳某某在其二人租賃的位于鄭州市金水區杓袁村*號南樓202房間內,使用陳某某在獸藥市場購買的原料、包裝等物品,按照史某某配制的假獸藥配方,其二人生產制造“東莞澳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安乃近”、“強效干擾素”、“肥寶王”等假獸藥,并通過物流公司發貨銷售,共計生產、銷售假獸藥金額為人民幣28萬元。經河南省獸藥監察所對史某某、陳某某生產銷售的獸藥進行鑒定,史某某、陳某某生產銷售的獸藥主要成分、規格均與國家標準不符。
2013年4月12日1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到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投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宋某某的證言:其在遼寧省大連市金川區亮甲店鎮葛麻屯開了一個養雞場。2011年下半年,史某某到其養雞場向其推銷“東莞澳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獸藥,其分四、五次向史某某購買不到二萬元的獸藥。獸藥的品種有桿菌威、全球殺、甲硝唑、黃芪多糖,都是用100g或者50g的小袋包裝,包裝袋上印有“東莞澳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字樣,并寫著藥名。其使用向史某某購買的獸藥沒有產生不良的后果。
2.證人于某某的證言:其在遼寧省莊河市大營村東房身屯**號開辦一個養雞場。2011年下半年,一名叫史某某的河南人到其養雞場向其推銷獸藥,并稱自己是“東莞澳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業務員。2011年至2012年期間,其分七、八次從史某某處購買了二萬元左右的獸藥,獸藥的品種有桿菌克星、病毒先鋒、安乃近等,都是史某某將獸藥給其送過來,其直接將貨款給他。其購買史某某的獸藥早已用完,沒有產生不良的后果。
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其在遼寧省普蘭店市城子坦鎮城中路**號經營一家名叫“峰華獸藥店”。2011年下半年,一名叫史某某的男子稱自己是“東莞澳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業務員到其店內推銷獸藥。2012年,其從史某某處分二次購買了八、九千元的獸藥,都銷售給養殖戶了,養殖戶用過后反映效果不錯,沒有造成不好的后果和損失,獸藥的品種有青霉素、阿莫西林、桿菌克星、球克星。
4.證人袁某某的證言:其是鄭州市金水區杓袁村*號樓的房東。史某某、陳某某夫妻帶著兩個孩子一起租住在其*號樓南樓202房間,史某某曾告訴其他是從事獸藥銷售工作的。
5.經證人張某某、于某某、宋某某的辨認,被告人史某某即是向其三人出售假獸藥的男子。經被告人史某某、陳某某的辨認,鄭州市金水區杓袁村*號南樓202房間即是其二人生產、銷售假獸藥的作案現場。有辨認筆錄及照片在案佐證。
6.河南省獸藥監察所出具的檢驗報告證實涉案的獸藥主要成分、規格與國家標準不符。
7.河南省畜牧局關于對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關于核實涉案獸藥是否為假獸藥的函”的回復函證實經查詢中國獸藥信息網,未查到東莞澳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關信息,按照《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其產品“安乃近”(GMP證書編號(2006)獸藥GMP認證字037號)、“強效干擾素”(生產許可證(2006)16107號)、“肥寶王”(生產許可證(2007)16107號),應按假獸藥處理。另有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相佐證。
8.被告人史某某、陳某某生產、銷售假獸藥共計人民幣280000元。有公安機關扣押的出庫單在案佐證。
9.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史某某處扣押了5桶標注“肥寶王”字樣的假獸藥、2袋250克的假獸藥、400袋100克的假獸藥及假獸藥原料若干、銷貨單據14份、機器一臺、打碼機一臺。有扣押清單及現場照片在卷證實。
10.戶籍證明二份證實被告人史某某、陳某某的身份情況。
11.到案經過證實,民警將被告人史某某抓獲到案的事實及被告人陳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的事實。
1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2012年2月份,其讓朋友幫其找些做獸藥的配方,就跟其妻子陳某某在鄭州市金水區杓袁村*號南樓202房間做假獸藥,陳某某到鄭州市中州大道北段老“桑園獸藥市場”購買獸藥原料、紙箱、空袋子、商標、標簽及機器設備運到該處,其二人就開始勾兌原料,攪拌均勻后裝到空袋子內進行封壓,再貼上其打過日期的標簽,這樣假獸藥就做好了。假獸藥套用其以前跑業務的沒有注冊過的“東莞澳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標,品種有100克袋裝的安乃近、250克袋裝的強效干擾素和500克袋裝的肥寶王。其再給需要獸藥的客戶聯系,確定有客戶需要的再租用三輪車運到鄭州市杓袁村的東村口的物流公司發給客戶,具體是哪些物流公司其記不清了。其生產、銷售假獸藥的金額大概有28萬元,銷售利潤大約有9萬元,銷售單據已被民警扣押了。
1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2012年2月份,其丈夫史某某給別的獸藥公司跑業務不掙錢,其二人商量自己購買原料生產假獸藥,以史某某以前跑業務的公司的名字包裝后銷售出去。其到鄭州市金水區中州大道老桑園獸藥市場購買配制假獸藥的原料、包裝假獸藥的紙箱、空袋子、商標、標簽及機器設備,并將購買的物品運至正注視金水區杓袁村*號南樓202房間。其二人按照史某某拿出來的假獸藥配方勾兌原料,攪拌均勻附分裝在空袋子內,并將裝好假獸藥的袋子進行封壓,用標簽機器打出生產日期標簽貼在袋子上,就將單包的假獸藥生產好了,假獸藥的品種有100克袋裝的安乃近、250克袋裝的強效干擾素和500克袋裝的肥寶王。生產好的假獸藥都是由史某某聯系客戶,發貨時其租車將假獸藥運到物流公司。具體生產、銷售的金額其記不清了,利潤和成本大約是三比七。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陳某某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獸藥,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予以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史某某、陳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罪名成立。
關于被告人史某某的辯護人辯護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數額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理由,經查,扣押在案的銷售清單證實了被告人參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數額,另有被告人史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印證,二被告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數額真實可信,故該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某系從犯的辯護理由,經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某購買生產假獸藥的原料,按照被告人史某某的配方,其二人一起勾兌、包裝假獸藥,再由史某某聯系購買假獸藥的客戶,陳某某將假獸藥運至物流公司給客戶發貨,其二人行為積極,作用相當,不應區分主從。故該辯護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某是自首的辯護理由,經查,被告人陳某某于2013年4月1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故該辯護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二十萬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被告人史某某的行為依法應在上述量刑幅度內量刑;被告人陳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應在上述量刑幅度以下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史某某、陳某某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5桶標注“肥寶王”字樣的假獸藥、2袋250克的假獸藥、400袋100克的假獸藥及假獸藥原料若干、機器一臺、打碼機一臺(在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付欽斌
代理審判員 孔德嫻
人民陪審員 盧 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何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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