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崔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7閱讀量:(1644)
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雨民初字第267號
原告孫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剛、岳開軍,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春,江蘇森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崔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剛、被告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訴稱,2015年1月19日晚8時許,在雨花臺區徳盈國際復式雙層停車場,原告所有的蘇A×××××號別克君越汽車停在下層,被告車輛停在上層。原告在開車門取東西時,被告自行開啟升降開關來取車,結果將原告車輛右后車門壓壞變形。2015年1月20日,原、被告雙方在賽虹橋派出所組織下進行調解,但未能達成一致,后原告將損壞車輛送至別克4S店修理,2015年2月1日修好,產生維修費用6425元。原告因工作需要,在車輛維修期間乘坐出租車共計花費501元。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用6452元及車輛維修期間打車費50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崔某某辯稱,原告所述2015年1月19日晚發生的車輛損壞事實予以確認,但原告自身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原告將車輛長時間停放在立體車庫停車位上,未及時從車內走出也為及時關閉車門,在被告去取車時,亦應當及時提醒被告;對原告所訴維修費用有異議,在事故發生后,被告積極配合原告處理此事,并通知原告如雙方對維修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應到物價部門進行評估,原告予以拒絕,其所稱維修金額系其單方維修,關聯性及必要性無法確認;原告主張的打車費用,非財產損害賠償的法定項目,故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20時許,在本區徳盈國際廣場停車場,原告所有的蘇A×××××號汽車停放在立體雙層車庫下車位,原告本人在車內,右后車門為打開狀態,因被告崔某某開啟升降開關,導致原告右后車門壓壞變形,原告孫某某隨后報警,經本區賽虹橋派出所組織協調,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調解意見。2015年1月20日原告孫某某將受損車輛蘇A×××××號汽車送至江蘇康泓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產生維修費用6425元,2015年2月1日出廠。因車輛受損維修,產生替代性交通費用491元。
上述事實有報警證明,被告崔某某所書證明、調查筆錄復印件、維修費發票、維修清單、行駛證復印件、南京市城市客運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孫某某車輛受損的直接原因系被告崔某某疏忽觀察,未注意下車位車輛右后車門為打開狀態且車中有人,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操縱立體車庫升降開關,進而導致原告車輛受損,故本院認為被告崔某某應當對本次糾紛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崔某某認為原告孫某某對本次糾紛的發生亦有過錯的辯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告孫某某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用6425元,結合原告提交的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本院認為該費用系原告在車輛受損后為恢復原狀發生的必要費用,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被告崔某某認為原告維修費用未經物價部門評估,故對其關聯性及必要性不予認可的辯稱,本院認為,在損失發生后,原告有權為恢復原狀選擇有資質的維修單位對其車輛進行維修,被告未能提出相應證據證明原告主張的維修費用無必要性且與本案無關聯性,故本院對其該項辯稱不予采納。原告崔某某主張的替代性交通費用501元,本院認為原告車輛受損,在車輛維修期間,為生活、工作需要,有權選擇替代性交通工具出行,經審核其提供的南京市城市客運發票,其中2015年1月20日16:12至16:20的打車費用10元與16:13至16:20的打車費用11元,因時間重合,本院扣除10元,確認原告因本次糾紛,產生替代性交通費用491元;被告崔某某認為財產損失案件中無此賠償項目的辯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崔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孫某某車輛維修費6425元、替代性交通費用491元,合計691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崔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應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鼓樓分理處,賬號:10×××76。
審 判 員 郭莉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見習書記員 朱 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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