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蘇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7閱讀量:(1364)
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70號
原告:劉某,女,漢族,身份證號:×××5447,住韶關市武江區某某鎮赤水。
委托代理人:朱小玲,廣東眾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某,男,漢族,身份證號:×××247X,住韶關市武江區某某鎮赤水。
委托代理人:朱德華,廣東秦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訴被告蘇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賴書勝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小玲,被告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德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通過網絡認識,2009年1月19日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蘇某某。由于原、被告是在網絡上認識,婚前為異地戀,對對方了解不夠,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發現雙方性格嚴重不合,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此外,被告好吃懶做,貪玩任性,沉迷夜生活、網絡游戲、賭博等諸多不良嗜好,且有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多次毆打原告,有報警回執、住院病歷、被告書寫的保證書等證據證實。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原告也不愿意再與被告生活,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判決:1、準許原、被告離婚。2、婚生小孩蘇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一套共四層及房內家電、家俱,面包車一輛、電動車一輛)。4、確認夫妻各自的私人物品歸各自所有,夫妻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歸各自承擔。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蘇某某辯稱: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并不存在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只是夫妻間正常的爭吵,被告一時沖動所致,事后被告很后悔并向原告認錯,愿意去挽回雙方的感情。被告不同意離婚,請求法庭給雙方一個和好的機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在網絡上認識,2009年1月確定戀愛關系,××××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蘇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此后,雙方在處理家庭瑣事等方面產生矛盾和爭執,在爭吵中,被告曾毆打過原告。今年2月份,原、被告再次發生爭吵,原告搬到單位宿舍居住,與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4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并撫養小孩、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院認為:原、被告是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小孩,家庭是比較幸福的,雙方均應當珍惜共同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和睦相處,互諒互讓,共同維護家庭的穩定。雖然雙方曾經因家庭瑣事及在處理日常事務方面產生分歧和矛盾,但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夫妻多年的感情,改正自身的缺點和不足,通過調整或改變自己的一些方式、方法,本著互諒互讓,真正從對方的利益及家庭的利益考慮,采取切實有效的行動,雙方緊張的夫妻關系還是可以得到緩和的,夫妻矛盾是可以避免的。特別是被告,與妻子產生矛盾后,應與妻子加強溝通,多關心妻子,減輕妻子的壓力,而不應動手毆打妻子,傷害夫妻之間的感情。庭審中,被告態度誠懇,積極認錯并愿意修補雙方之間產生的矛盾以挽回夫妻感情,希望法庭能給一個機會與原告和好。綜上,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準予離婚的情形,本院不能認定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己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原告劉某與被告蘇某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賴書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梁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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