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覃某某、陳某某等與邱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7閱讀量:(1409)
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145號
原告:覃某某,男,漢族,身份證號:×××2150,住廣東省某某市。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身份證號:×××2777,住廣東省某某市。
原告:吳某某,男,漢族,身份證號:×××0512,住廣東省某某縣。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華永強,廣東天行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邱某某,男,漢族,身份證號:×××1817,住廣東省廣州市某某區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建中,廣東宜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4408241969****5713,住廣東省某某市某某鎮西坡某某村005號。
第三人:郭某某,女,漢族,身份證號碼:×××0047,住廣東省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黃某某,具體情況見上。
原告覃某某、陳某某、吳某某訴被告邱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第三人黃某某、郭某某申請參加訴訟。經本院審查,依法予以準許,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原告覃某某、陳某某、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華永強,被告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焦建中,第三人黃某某(同時作為第三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覃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共同訴稱:2014年10月8日,被告通過朋友介紹認識原告吳某某,稱因資金周轉困難,欲轉讓其所有的位于韶關市武江區某某鎮某某村委的林權證編號為03030****7號的2780.2畝山林。原告初步了解后,雇請多名技術人員實地多次勘查山林。經多輪談判,雙方于2014年10月13日在原告陳某某辦公室正式簽訂《林地林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將該山林以人民幣105萬元的價格將三權(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森林或林木使用權)轉讓給三原告,被告明確收款賬號后即將轉讓款匯入,被告應積極配合原告在一個月內辦好林地林權證及相關證件的流轉手續。林地所有權人韶關市武江區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劉某某等兩位村民代表、某某鎮林業站工作人員胡某均在場見證,其中村委會主任劉某某代表村集體簽字蓋章確認。雙方還同時按林業站的要求簽訂一份規范合同用于辦證。協議簽訂次日,原告電話通知被告提供賬號如約履行協議時,被告稱已另與他人協商轉讓事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林地林權轉讓協議》,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原告認為,《林地林權轉讓協議》經合同雙方簽字確認,并經山林所有權人蓋章認可,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誠實遵守。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林地林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林權證編號:0303021357的“墳山背等”山林歸原告所有;責令被告立即協助原告辦理權權證轉讓登記手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邱某某辯稱:一、被告與原告簽訂原稿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時對涉案林地轉讓金額未達成協議,原告擅自單方填寫林地轉讓金額并對該《林地林權協議》生效條款進行涂改,該《林地林權協議》實為無效協議。1、2014年10月13日,被告與原告達成初步轉讓涉案林地的轉讓意向,當時未就林地轉讓金額達成一致意見,為使林地轉讓手續便利,利用林地所有權人、各方當事人在場的便利時機,被告與原告、林地所有權人在三份沒填轉讓價格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簽名蓋章,由于該協議第六條約定:“本協議在雙方簽訂甲方收到乙方款開具收據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見證人一份”,該協議當時不可能生效,三份協議均由原告保管,被告當時有拍照留存。2、在《林地林權轉讓協議》簽名蓋章的次日,被告到原告位于韶關南郊“三江紫園”小區的辦公地點商定轉讓價款,提出要求原告支付150萬元,原告拒絕,雙方無法涉案林地轉讓價款達成一致意見,《林地林權轉讓協議》無法實施履行。
二、原山林權屬人確認被告無法從原告處取得150萬元后,將涉案山林作價收回,被告并非“一林二賣”。涉案林地是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從原林地權屬人郭某某、黃某某以380萬元購買,由于被告資金周轉問題,僅支付230萬元,余l50萬元無力支付。被告因無法從原告處獲取林權轉讓價款用以支付余款,只能與原林地權屬人郭某某、黃某某達成作價退回林地協議,涉案林地由原林地權屬人收回,于2014年10月16日與郭某某、黃某某達成退回林地《補充協議書》,并辦理了涉案林權的轉讓手續。三、原告提起本案訴訟顯為惡意,目的是敲詐被告。原告自行填寫林權轉讓價款,并對《林地林權轉讓協議》的生效條款進行涂改,以變造的虛假證據提起本案訴訟,并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手段查封涉案山林,導致涉案林權的轉讓手續未能最終完成過戶登記,以造成被告因無法作價退回涉案山林權需承擔違約損失為要挾,敲詐被告。原告行為有悖誠信及基本道德。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人民法院查明相關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黃某某、郭某某共同述稱:涉案“墳山背等”山林原屬第三人所有(原林權證編號為:030302009)。2014年8月22日,第三人與邱某某簽訂《林地轉讓合同》,以380萬元的價格將涉案林權轉讓給本案被告邱某某。2014年9月25日,完成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權屬人變更為邱某某,林權證編號為:0303021357。后因邱某某資金不足,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轉讓價款給第三人,至2014年9月30日僅支付230萬元,余款l50萬元無力支付。2014年10月l日,第三人與邱某某簽訂《林地轉讓補充合同》。雙方約定:2014年10月l2日前邱某某不能支付余款l50萬元,從2014年l0月13日后將涉案山林歸還第三人。由于邱某某再次未能如約付款,2014年10月l6日,申請人與邱某某簽訂《補充協議書》,將涉案山林權歸還給第三人。2014年ll月ll日林權轉讓材料公示完畢。2015年1月l3日,完成林權轉讓的所有審批手續,政府林權管理機關同意向申請人郭某某頒發涉案林權證。在等待政府頒發郭某某涉案林權證期間,2015年1月21日,原告申請法院查封了涉案山林權,政府林權管理機關中止了向第三人郭某某頒發涉案新林權證工作。
申請人認為,自2014年l0月16日,邱某某已將涉案山林交回第三人經營管理,涉案山林權已歸屬申請人,第三人也已投入巨資經營(山林改造、養護、聘請專人管理等),對于涉案山林的林權,第三人享有獨立的請求權。為此,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墳山背等”的山林權歸第三人所有。
原告覃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對第三人黃某某、郭某某的請求辯稱:原、被告已于2014年10月13日通過簽訂合同將涉案山林轉讓給了原告,第三人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是在原、被告簽訂合同之后,且原、被告簽訂合同時第三人也在場,對交易過程是知情的,第三人與被告存在惡意串通的嫌疑,請求人民法院駁回第三人的請求。
被告邱某某對第三人黃某某、郭某某的請求辯稱:沒有意見,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墳山背等”的山林權歸第三人所有。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原告三人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被告簽訂了一份《林地林權轉讓協議》。協議載明:一、甲方將林地林木(林權證三權)轉讓給乙方繼續經營使用,林權證編號:0303021357共計2780.2畝(詳見林權證及原始合同三份)。價格雙方確定為總價壹佰零伍萬元整。二、付款方式:簽訂本協議乙方付款給甲方指定的賬戶名(空白,本院注)賬號(空白,本院注)開戶行(空白,本院注)。(開具委托書)付款后甲方提供所有林證相關原始合同文件給予乙方辦理林權證。……六、本協議在雙方簽訂XXXXXXXXXXX(均被涂黑,涂黑處捺有三個指印,本院注)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見證部門一份。協議簽訂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協議時,被告稱已另與他人協商轉讓事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林地林權轉讓協議》,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林地林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林權證編號:0303021357的“墳山背等”山林歸原告所有;責令被告立即協助原告辦理權權證轉讓登記手續。
另查明:2014年8月22日,黃某某、郭某某與邱某某簽訂《林地轉讓合同》,將黃某某、郭某某擁有的韶關市武江區某某鎮某某村委會“墳山背等”共2780.2畝林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林權證編號:030302009)以人民幣38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邱某某,用于林業生產經營活動。四至分別為:東以山埂與西河鎮田心村交界;南以小路為界;西以小路至山埂為界;北以山頂為界。流轉期限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36年12月30日止。轉讓款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約定為:在簽定林地轉讓合同時,邱某某先付定金30萬元,辦理好邱某某名下的林權證公示結束壹天內給完剩余款項。韶關市武江區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作為鑒證單位蓋章確認?!读值剞D讓合同》簽訂后,雙方還簽訂了林業部門正式備案的《廣東省林地流轉合同》。2014年9月25日,邱某某取得了韶關市武江區林業局頒發的“墳山背等”林地的林權證[編號為:韶武林證字(2014)第0303021357號],將“墳山背等”林地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和使用權權利人登記為邱某某。之后,因邱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全額支付轉讓款給黃某某和郭某某(僅支付了230萬元,剩余150萬元未付),雙方于2014年10月1日又簽訂了一份《林地轉讓補充合同》。約定在2014年10月10日前如果邱某某不按時付清林地剩余款金額150萬元及滯納金給黃某某、郭某某,邱某某愿意將“墳山背等”林地作價150萬元歸還給黃某某、郭某某。逾期,邱某某仍未支付剩余價款給黃某某、郭某某。雙方于2014年10月16日再次簽訂一份《補充協議書》。約定“墳山背等”林地返還給黃某某、郭某某,林地內的成熟桉樹作價貳佰叁拾萬元交由邱某某采伐并作銷售處理?!堆a充協議書》簽訂后,雙方同時簽訂了正式的《廣東省林地流轉合同》給林業部門備案,并由政府部門于2014年11月4日對林地所有權權屬登記申請情況進行了公示。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供了一份與三原告簽訂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的手機拍攝照片。照片中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合同雙方當事人、身份證號碼、合同條款的行文、落款時間均與原告提供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一致,但在合同條款中的“價格雙方確定為總價”后劃線處為空白,且協議第六條“本協議在雙方簽訂XXXXXXXXXXX后生效”顯示被涂黑的“XXXXXXXXXXX”字樣為“甲方收到乙方款開據收據”。同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由韶關市武江區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蓋章及劉某某、溫必世簽名的《證明》。證明的內容即為原、被告當時簽訂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與被告提供的照片當中顯示的相符。經庭審質證,被告明確表示三個指印均不是其本人所捺,原告吳某某則稱其中一個指印是其本人的,另兩個指印不能確定是何人所捺。經本院釋明,原告明確表示對指印是否被告所捺不申請司法鑒定。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原告據以主張權利的與被告簽訂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中,付款方式為空白、合同的生效條件有明顯涂改,雖然關于合同的轉讓價款明確為“壹佰伍拾萬元”,但結合被告提供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的手機拍攝照片和韶關市武江區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蓋章及劉某某、溫必世出具的《證明》,本院可以確定關于合同的轉讓價款原、被告并未協商確定一致。關于協議第六條生效條件被涂黑處所捺的指印,原告并未向本院申請司法鑒定,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綜上,本院認定,原、被告就《林地林權轉讓協議》的轉讓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生效條款等重要內容尚未協商確定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的規定,原、被告簽訂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尚未生效,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不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故原告請求確認《林地林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并責令被告立即協助原告辦理權權證轉讓登記手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三人的請求,第三人與被告2014年8月22日簽訂的《林地轉讓合同》、2014年10月l日簽訂《林地轉讓補充合同》及2014年10月l6日簽訂《補充協議書》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故第三人與被告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和補充協議均合法有效,且被告對第三人的主張亦不持異議,故本院對第三人要求確認“墳山背等”的山林權歸其所有的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位于韶關市武江區某某鎮某某村委會“墳山背等”林地[林權證編號為:韶武林證字(2014)第0303021357號,現登記權利人為邱某某]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和使用權權利人歸第三人黃某某、郭某某所有。
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250元,由原告覃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和被告邱建各負擔7125元。第三人繳納的受理費7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步云
代理審判員 譚謙悅
人民陪審員 麥燕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梁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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