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溫某某與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8閱讀量:(994)
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鲅民二初字第00423號
原告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陳瑞江,遼寧成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告訴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尹文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4月11日,被告為經營所需向原告借款30萬元,當時約定借期2個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不按約定履行義務,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30萬元,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無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為原告出具一份借據,主要載明:今溫某某借給盧某某人民幣30萬元,借期2個月。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據及當事人陳述在卷為憑,且已經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借據,足以證明原、被告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護。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及時償還借款。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辯及證據,視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放棄抗辯的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擔,不影響本院的依法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溫某某借款3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尹文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周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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