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2-08閱讀量:(1668)
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5)鲅行初字第00026號
原告呂某甲。
委托代理人呂某乙。
被告營口某某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營口市某某某區。
法定代表人閆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清源,遼寧西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不服被告營口某某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不作為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呂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呂某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清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營口某某技術開發區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某某怡景(某某某)項目9#、11#、12#樓,是大連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施工,雇傭原告擔任會計崗位工作,雙方約定月工資12000元。建設單位每期撥付工程款,用人單位未給付原告工資,合計欠原告工資款120000元。原告多次到被告處求助,被告告訴原告,因原告年齡超過60周歲,不應歸被告管理。原告多次求助營口某某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經該局協調后被告才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給付原告工資。2014年9月12日,被告要給付原告工資,原告提出索要逾期給付原告工資的賠償金,被告未履行。由于被告的原因,致原告住院期間沒有醫療費,造成原告生活困難,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逾期不支付原告工資賠償金,按照應付金額一倍的標準計算。并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
一、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主體身份合法。
二、醫學診斷書,擬證明原告及原告撫養人身體狀況。
三、某某某小區會計崗位工資表,擬證明被告發放了用人單位拖欠的工資,原告領取拖欠工資款120000元。
四、欠款證據,擬證明用人單位尚欠原告逾期支付工資的罰金及其他款項。
被告辯稱,原告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支付拖欠勞動者工資報仇后,用人單位仍不支付的,勞動行政保障部門才能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在答辯人責令其支付拖欠原告工資120000元以后,已經再2014年9月12日支付拖欠原告工資120000元,因此,原告的訴請無法律依據。另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故原告申請答辯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其賠償金120000元的理由不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依據:
證據一、某某某小區會計崗位工資表,擬證明用人單位發放了拖欠的工資,原告領取拖欠工資款120000元。。
在庭審質證中,原、被告對提供的證據、依據真實性沒有異議。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營口某某技術開發區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某某怡景(某某某)項目9#、11#、12#樓,是大連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施工,雇傭原告擔任會計崗位工作,雙方約定月工資12000元。建設單位每期撥付工程款,用人單位未給付原告工資,合計欠原告工資款120000元。被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資款120000元,2014年9月12日,用人單位已將拖欠原告的工資款120000元全部支付給原告。
本院認為:被告作為本區勞動監察部門,有職權監察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情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在被告責令支付原告工資報酬后,已于2014年9月12日向原告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資款120000元。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某某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因用人單位在被告責令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后已于2014年9月12日將拖欠原告的工資全部結清,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其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英杰
審 判 員 田 拓
人民陪審員 楊乃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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