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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江陵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1024民初432號
原告王某蘭,無業。系受害人廖某松之妻。
原告廖某軍,務農。系受害人廖某松之子。
原告廖想某,務農。系受害人廖某松之女。
原告廖菊某,無業。系受害人廖某松之女。
原告廖珍某,務農。系受害人廖某松之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饒為為,湖北利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放棄、變更訴求,代為和解,上訴,代領法律文書。
被告王某恒,司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某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某某支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某某大街23號。
負責人任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華新倉,陜西新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訴訟請求、進行和解。
原告王某蘭、廖某軍、廖想某、廖菊某、廖珍某訴被告王某恒、人保財險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碩獨任審判,于2016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饒為為,被告王某恒、人保財險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華新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五原告訴稱:2015年7月23日4時50分許,被告王某恒駕駛陜E×××××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某某縣××××組路段時,追尾同行在前的廖某松騎行的自行車,造成廖某松受傷的交通事故。后廖某松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恒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被告王某恒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某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也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一、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醫療費損失99627.86元。二、本案受理費800元由被告負擔。在庭審中,原告當庭要求增加某某項訴訟請求金額為107113.86元,兩被告均表示同意,并放棄本院重新指定的舉證期,本院對此予以準許。
五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五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某某縣公安局某某派出所蓋章證明情況屬實)出具的證明一份,被告王某恒身份證復印件、被告人保財險某某支公司企業公司信息。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單復印件。證明事故車輛的投保情況。
證據三:某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江公交認字(2015)第SA15028號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王某恒承擔事故全責,受害人廖某松不承擔事故責任。
證據四:荊州市某某人民醫院住院收費票據一張、某某縣殯葬管理所火化證明。證明廖某松經搶救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及其尸體已火化的事實。
證據五:(2015)鄂某某刑初字第00111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王某恒僅賠償了原告損失15萬元及部分醫療費用。
被告人保財險某某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亦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庭審時辯稱:本公司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經過及作出的責任劃分無異議。本公司只應在所承保事故車輛的交強險與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根據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應扣除醫療費中10%的非醫保醫藥費并且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恒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庭審時辯稱:本人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經過及作出的責任劃分無異議。本人駕駛的車輛已在被告人保財險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三者險,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先行全額賠償。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本人已為受害人廖某松墊付了醫療費28486元,前述費用要求與本案一并處理。
被告王某恒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荊州市某某人民醫院門診票據一張、臨時收據四張。某某縣人民醫院門診票據一張、住院票據一張,診斷證明書,24小時入出院記錄、費用匯總表。證明王某某為受害人廖某松墊付的醫療費用。
證據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證明雙方于2015年10月22日,達成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約定王某某在交強險與三者險之外另行賠償原告方15萬元并承擔受害者廖某松的全部醫療費。
經庭審質證,兩被告對五原告提交的證據二、證據三、證據五均無異議,五原告及被告人保財險某某支公司對被告王某恒提交的證據二無異議,對上述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人保財險某某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中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明上無證明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的簽名,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對證據一中的其他證據無異議。對證據四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應提交住院記錄及病歷資料,死亡證明及戶口注銷單來佐證受害人廖某松曾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及已死亡的事實。被告王某恒對五原告提交的證據一、四無異議。
原告對被告王某恒提交的證據一無異議。被告人保財險某某支公司對被告王某恒提交的證據一中的臨時收據有異議,認為非正規票據。對證據一中的其他證據無異議。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原告庭后對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進行了補強,經本院審查符合了證據的基本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兩被告均無異議的原告證據一中的其他證據予以采信。對證據四,本院認為荊州市某某人民醫院蓋章的機打住院收據與某某縣殯葬管理所出具的火化證明系直接證據,可以單獨、直接的證明受害人廖某松醫療費用及其尸體已火化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被告王某恒提交的證據一,對于其他當事人無異議的正式票據及某某縣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24小時入出院記錄予以采信。對于臨時收據,非結算票據,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晚,被告王某恒駕駛陜E×××××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由湖南省長沙市駛往陜西省西安市,23日4時50分許,當行駛至某某縣××××組路段時,遇廖某松騎自行車同向行駛,由于被告王某恒觀察路面情況不夠,致貨車追尾自行車,之后貨車沖出公路左側側翻,并碰撞宋某某、謝某某、劉某某住宅,造成廖某松受傷經搶救無效于8月2日死亡,王某某受傷,車輛受損及宋某某、謝某某、劉某某住宅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某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恒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公訴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指控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作出(2015)鄂某某刑初字第00111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查明,交通事故發生后,王某某與本案原告達成協議,協議內容:除由王某某承擔廖某松醫療費用106375.86元外,還應賠償廖某松親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15萬元,原告對其表示諒解,至今王某某已賠償原告15萬元。同時王某某也與謝某某、宋某某、劉某某達成協議,分別賠償了三人的房屋損失。
另查,2015年7月23日,受害人廖某松在某某縣人民醫院的門診費與住院費為6748元。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間受害人廖某松在荊州市某某人民醫院的門診費與住院費為100365.86元,兩項共計107113.86元。被告王某恒已墊付28486元。被告王某恒駕駛的陜E×××××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車行駛證登記車主為渭南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系被告王某恒,兩者系掛靠關系。2015年5月30日,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有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為一年。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庭審中,經本院行使釋明權,五原告表示不追加渭南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
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與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保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由于被告王某恒駕駛的陜E×××××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王某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責,故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應由被告人保財險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醫療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97113.86元。兩項共計107113.86元。庭審中被告人保財險險某某支公司雖然要求扣出原告醫療費用中10%的非醫保藥費,但其未提交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也未明確非醫保用藥的項目及金額,故本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對于被告王某恒墊付的醫療費28486元,五原告在獲得上述保險理賠款后予以返還。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某某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某某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蘭、廖某軍、廖想某、廖菊某、廖珍某損失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蘭、廖某軍、廖想某、廖菊某、廖珍某損失97113.86元。兩項共計107113.86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蘭、廖某軍、廖想某、廖菊某、廖珍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原告王某蘭、廖某軍、廖想某、廖菊某、廖珍某在獲得上述保險理賠款后立即返還被告王某恒墊付的醫療費28486元。
本案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某恒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某某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0,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 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陽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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