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聞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9閱讀量:(1175)
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鲅民一初字第00181號
原告陳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甘肅省某某市人,個體,現住營口市某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鄒繼平,遼寧藍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某某某市人,個體,現住瓦房店市某某某鎮。
原告陳某訴被告聞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審判員張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鄒繼平、被告聞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5月,原、被告簽訂合同,約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為被告建設位于文屯某某大連果品有限公司,工程內容為外墻理石干掛,每平方米單價為330元,面積預計500平方米,被告先付訂金1萬元,材料到達工場后,先付5萬元,預埋架施工完畢后,付5萬元,剩余工程款由工程結束后一次性付給原告,如逾期,被告需支付原告總工程款20%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如期完工,經測量原告完成的工程量為700平方米,被告應給付工程款總額為23萬元,現被告已投入使用,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0元。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10萬元。
被告辯稱,我確實欠原告10萬元工程款,但我沒有付給原告工程款是因為原告沒有干好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根據合同約定工程完工后需要工程驗收,工程已經完工,我驗收的時候發現屋頂大約有四十塊理石是破損的,所有沒有驗收,沒有付剩余的工程款。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原、被告簽訂合同書,約定原告為被告施工外墻理石干掛工程,每平方米單價330元,原告方材料角鋼、槽鋼等到達施工場地后,被告付給原告工程價款30%,預埋架施工完畢后,石材進入工地被告給付原告總價款的50%,剩余20%的款項于工程款結束后一次性給付原告。如逾期,被告需要支付給原告總工程款20%的違約金。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了施工,被告于2013年12月接收了原告施工工程并使用。原告施工工程總價款為23萬元,被告尚欠原告10萬元工程款未給付。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身份證復印件、合同書、證人證言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為憑,且經庭審質證和本院的審查,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自認尚欠原告工程款10萬元未給付,其主張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因系原告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及時提供證據,被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原告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亦未在法庭限定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10萬元。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聞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原告陳某1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2392元,由原告陳某負擔754元,由被告聞某某負擔16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 巍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薛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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