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常州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與蘇州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9閱讀量:(1671)
蘇州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吳度商初字第0045號
原告常州某某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某某區某某路26號丙單元6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秦鑫,江蘇禾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州某某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某某區某某鎮230省道某某路928-930號。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
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州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訴被告蘇州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代理審判員謝豐于2014年3月28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鑫,被告委托代理人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常州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訴稱,其與被告自2013年7月開始發生業務往來,由其向被告供應溫度保險絲,截至2013年11月底,共產生貨款157440元,但被告僅支付89449.16元,尚結欠其貨款67990.84元,因催討無著,故要求被告立即向其支付貨款67990.84元,并支付自起訴時至還清時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蘇州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辯稱,對于結欠原告貨款67990.84元沒有異議,但原告向其提供的溫度保險絲裝配到其公司的產品之后,其客戶發現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在設備未使用前即開路或折斷,致其客戶大批退貨,已報廢產品32900套,致其直接經濟損失138408.1元,另外65000套產品其仍在與客戶協商,該產品價值249600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原告根據被告要求向被告供應溫度保險絲,產生貨款15744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貨款89449.16元,仍結欠原告貨款67990.84元。
審理中,被告為證明原告所供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吳江山某某某電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4日向蘇州某某電子出具的《供應商預防措施報告》復印件載明:11月23日來料抽檢時發現連接線的熔斷器連接點有易折現象,嚴重影響我公司產品品質,請貴公司分析出導致不良的原因并作出對策進行改善。
2、蘇州某某電子線束返工產生料工費匯總確認表復印件一份載明:品號為202403*****1、202403*****2產品的工時費用、單價、金額等信息。
3、確認表一份載明:不合格品數量為28052,合格品9513。
4、被告加工完成的溫度保險絲一個及線束連接器一套。
針對上述證據,被告稱,原告向其供應的溫度保險絲,其用來加工線束連接器后,再供應給吳江山某某某電器有限公司,吳江山某某某電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確認其所供應的37565套線束連接器中不合格品有28052套,不合格原因為溫度保險絲有易折斷現象,其與吳江山某某某電器有限公司確認因不合格產品致吳江山某某某電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38408.1元。
原告對證據1、2、3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被告無法證明其所供應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即使被告供應給吳江山某某某電器有限公司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該質量問題可能系被告加工時所致,且被告亦無法證明該產品系其向被告供應的。
審理中,被告稱,其向原告采購的溫度保險絲系根據行業標準生產的一般產品,其同時向其他公司也采購該溫度保險絲,原告2013年7月所供產品無質量問題,但之后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具體是何時供應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無法確認。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增值稅發票、快遞單、采購訂單、余額對賬單,被告提供的措施報告、確認表,以及本院開庭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在原告履行送貨義務之后,被告理應向原告支付價款。本案中,被告對結欠原告貨款67990.84元予以認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67990.8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在原告交付貨物后及時履行付款義務,故被告應償付原告就貨款67990.84元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3月4日至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的最后一日的利息。被告雖認為原告所供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致其不予支付貨款,但被告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該事實,故對被告該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州某某電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常州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貨款67990.84元,并償付就貨款67990.84元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3月4日至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的最后一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790元,由被告蘇州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帳號:10×××99。
代理審判員 謝 豐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陶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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