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高某與王某華、柯某某、馬某達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3閱讀量:(1548)
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旌民初字第2792號
原告陳某某,男。
原告高某,女。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龔勇,四川依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林,四川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華,男。
被告柯某某,女。
被告馬某達,男。
原告陳某某、高某與被告王某華、柯某某、馬某達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松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熊良、人民陪審員陳太林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高某的委托代理人龔勇、袁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華、柯某某、馬某達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達相關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后,其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高某訴稱,2013年1月16日,二原告和被告王某華、馬某達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王某華向二原告借款11000000元,期限為6個月,從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還款每天按本金的3‰計付違約金。為保證合同履行,被告馬某達以自有的位于蘆山縣某某鎮某某路的商鋪及商品房作為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登記號為房他證蘆字第****號。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包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抵押登記、公證、律師服務、訴訟、執行所發生的費用和出借人因此而產生的勞務等費用。合同簽訂后,二原告依約履行借款義務,但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另被告柯某某與王某華系夫妻關系,也應承擔還款責任。為維護原告的權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某華、柯某某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0元,按月息2%(后變更為年利率16%)支付資金利息及違約金6380000元(從2013年1月16日計算至2015年6月16日),以后按月息2%(后變更為年利率16%)計算資金利息直至還清為止;被告另承擔原告委托的律師代理費用450000元,以上合計17830000元;2.二原告對馬某達設定的抵押物位于蘆山縣某某鎮某某路111號11幢5-13號、12幢1-8號、11號商鋪(房屋產權證號蘆證字第****號)及位于蘆山縣某某鎮某某路86號A座13號商品房(蘆房權字第****號)在借款本金11000000元并資金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訴訟費等)范圍內優先受償;3.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華、柯某某、馬某達均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王某華為甲方(借款人),陳某某、高某(出借人)為乙方、馬某達(抵押擔保人)為丙方共同簽訂《抵押借款合同》1份,主要載明: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1000000元,其中陳某某放款6000000元,高某放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從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實際提款日和借款到期日以甲乙雙方辦理的《借款借據》上所記載的日期為準,借款借據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記載事項如與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為準;按照現行月利率2%執行;借款逾期,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本金的3‰計付違約金;馬某達以其位于雅安市蘆山縣某某鎮某某路111號11幢5-13號、12幢1-8號、11號商鋪面積1898.44平方米(蘆房權證蘆字第****號)及位于蘆山縣某某鎮某某路86號A座13號商業房359平方米[蘆房權證蘆字第****號,蘆國用(2012)第928號]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證號為:房他證蘆字第****號;實際抵押額為人民幣16000000元,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則出借人有權依法處分該抵押物,并就其變現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本金、利息、罰息、違約賠償金、律師服務、訴訟等發生的費用和出借人因此而發生的勞務等費用。
柯某某與王某華于1998年9月18日登記結婚,柯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簽署《共同債務人承諾書》,承諾其愿意作為共同債務人,為11000000元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歸還該筆借款本金及發生的一切費用。王某華于2013年1月17日向高某出具借款金額為5000000元、借期為2013年1月17日-2013年7月16日的借條,于2013年1月18日向陳某某出具金額為6000000元、借期為2013年1月16日-2013年7月15日的借條。
另查明,2015年6月26日,陳某某、高某與四川依仁律師事務所簽訂《民商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由后者代理其與王某華等人就本案所涉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代理費收取方式為:風險代理,判決生效后,支付代理費100000元,執行完畢后,支付代理費350000元,共計45000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抵押借款合同、承諾書、借款借據、銀行轉賬單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繼續清償。經審查,陳某某、高某與王某華、馬某達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系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除借款月利率2%的約定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而部分無效外,其他約定均合法有效,幾方當事人應嚴格履行。本案審理過程中,陳某某、高某將借期內的利率變更為年利率16%,不高于現行基準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確認。陳某某、高某向王某華出借的1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王某華未依約還款,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并以年利率16%為標準支付借期內利息。同時,王某華的未還款行為已損害了陳某某、高某的合法權益,應依約支付相應的資金利息及違約金。對于逾期還款的利率標準,抵押借款合同并未約定,僅約定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本金的3‰計付違約金,現陳某某、高某請求按年利率16%的標準支付利息及違約金至2015年6月16日,本院亦予以確認。至于2015年6月17日至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率,本院仍參照借期內的利率計算。柯某某與王某華系夫妻關系,又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應與王某華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對于陳某某、高某主張的本案訴訟費128780元及律師代理費用450000元,該費用為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因訴訟費已預交,本院予以支持,但律師代理費系風險代理,且本判決所確認的債權最終能夠執行的金額目前無法確定,致使該費用是否合理亦無法判定,故本案不予支持,可待實際發生后另案主張。
馬某達自愿以其自有的房產對王某華的借款行為提供擔保,并進行了抵押登記,陳某某、高某就該抵押財產的抵押權合法有效。現王某華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陳某某、高某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的條件已成就,其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但以不超過抵押財產擔保的16000000元的金額為限。若陳某某、高某就該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后仍有部分債權未實現,未實現部分的債權,由王某華、柯某某清償。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華、柯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陳某某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000000元并支付資金利息和違約金,計算方法為:以6000000元為基數,以年利率16%為基準,從2013年1月16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華、柯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高某返還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并支付資金利息和違約金,計算方法為:以5000000為基數,從2013年1月17日起,以年利率16%為基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若被告王某華、柯某某在本院判決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未完全履行清償義務(含本案訴訟費),原告陳某某、高某對被告馬某達名下的位于雅安市蘆山縣某某鎮某某路111號11幢5-13號、12幢1-8號、11號面積1898.44平方米的商鋪(蘆房權證蘆字第****號)及位于蘆山縣某某鎮某某路86號A座13號面積359平方米的商業房[(蘆房權證蘆字第****號,蘆國用(2012)第928號]在不超過16000000元限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若陳某某、高某就上述抵押房產優先受償后仍有部分債權未獲清償,未獲清償部分由王某華、柯某某兩人共同支付;
四、駁回原告陳某某、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費128780元,由被告王某華、柯某某全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松
審 判 員 熊 良
人民陪審員 陳太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余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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