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鄧某某與饒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4閱讀量:(1367)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黔2301民初2863號
原告鄧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個體戶,住湖南省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陳富燕,貴州權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英,貴州權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饒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系黔西南州某某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貴州省某某市。
原告鄧某某訴被告饒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寬生于2016年9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富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饒某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原告將一臺日立2**-5牌挖機租給被告使用,雙方于2014年5月19日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14年5月19日開始計算,每月租金33000元,每月租用時間按照240小時計算,超過240小時的按照每月240小時的平均價計算,原告保證機械的正常工作狀態,被告從2014年5月19日租用至2014年7月25日,共產生租金59700元,但是被告租原告的挖機使用結束后,并未按時按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租金,被告僅支付了32700元租金,剩余27000元租金未支付,并于2014年7月24日打了一張金額27000元的欠條給原告,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剩余挖機租金,但都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綜上,原告是外地人到興義做生意謀生,在這個人生地不熟的城市,基于對被告的信任,將挖機租給被告使用,但是被告卻并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原告多次主動上門去找被告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但被告都置之不理,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27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饒某某未到庭、未答辯。
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原告下欠的租賃款27000元是否合法,應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基本信息。
第二組證據:《租賃合同》及《借條》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租賃關系,并且被告尚欠原告租賃款27000元的事實。
被告饒某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
綜合原告的舉證,本院認證如下:
對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二組證據,被告饒某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質證,視其自愿權利質證權。原告提交的二組證據均具備了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故其在法律上的證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一臺日立2**-5牌挖機租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從2014年5月19日開始計算,每月租金33000元,每月租用時間按照240小時計算,每月不滿240小時也要足額支付月租金。超出240小時,超出的部份時間則按每月平均價計算。被告從2014年5月19日租用至2014年7月25日,共產生租金59700元,被告支付原告32700元租金后,于2014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該欠條載明“今欠挖掘機款27000元(貳萬柒仟元整),欠款人:饒某某,2014年7月25日。”此后,被告下欠原告租金27000元,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按上述訴求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饒某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其自愿放棄對原告所訴事實進行抗辯的權利。本案原、被告雙方經協商同意后,自愿簽訂《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租賃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原告按合同約定將挖掘機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32700元租金,下欠租金27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自今未付,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之規定,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履行下欠原告租金27000元的義務,故對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下欠租金27000元的訴請,于事實和法律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之規定,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饒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鄧某某下欠租金人民幣27000元。
案件受理費476元,減半收取238元,由被告饒某某承擔。
如果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以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劉寬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王 磊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