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尚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4閱讀量:(1114)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臨蘭民初字第3250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臨沂河東開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某。
委托代理人倪秀偉,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尚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成合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告尚某的委托代理人倪秀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被告于2000年6月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男孩“某甲,婚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04年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后原告考慮孩子的感受,于2009年6月與被告復婚,希望被告能夠擔當起一個丈夫和父親的責任,但被告一直未盡到丈夫和父親的義務,原、被告于2014年6月分居至今,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男孩“某乙(曾用名“某甲)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被告尚某辯稱,我們夫妻感情尚好,孩子現在青春期,為了孩子的身心××,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某乙(曾用名王某宇),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04年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判決雙方離婚。后雙方重新和好,于2009年6月復婚。2015年5月28日,原告以被告未盡到丈夫和父親的責任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尚某離婚,婚生男孩“某乙(曾用名“某甲)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并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上述事實,主要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庭審調查所認定,相關證據均已收集、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育有子女,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雙方于2004年經本院判決離婚后又重新和好,于2009年6月復婚,說明夫妻感情得到了根本改善。現原告以被告未盡到丈夫和父親的義務為由訴請離婚,但從其庭審陳述來看,雙方并無根本利害沖突,夫妻感情未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和標準。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雙方共同努力,相互尊敬、相互容忍,加強溝通,夫妻感情尚有改善的可能。庭審中,被告尚某不同意離婚態度堅決,要求法庭做和好工作。鑒于此,本院應給予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為了維護家庭和睦,社會的穩定,對于原告王某本次要求與被告尚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準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與被告尚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成合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 凌 照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