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顏某某與曲某某、趙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4閱讀量:(1107)
山東省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費民初字第3756號
原告顏某某,男,居民,住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孫安濤、李金,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曲某某,男,居民。
被告趙某,成年,居民。
被告杜某某,居民。
原告顏某某與被告曲某某、趙某、杜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安濤、李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曲某某、趙某、杜某某經本院依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顏某某訴稱,2011年11月17日被告曲某某、趙某、杜某某由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歸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曲某某、趙某、杜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曲某某、趙某系夫妻關系,與被告杜某某系親戚關系。2011年11月17日,被告曲某某、趙某、杜某某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欠條,今欠顏某某現金捌拾萬元正(800000元),曲某某、趙某、杜某某,2011年11月17日”。上述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歸還,故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陳述、本院庭審查證及原告提交的借條等證據認定的,全部證據材料已收集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被告曲某某、趙某、杜某某向原告顏某某借款800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原告顏某某與曲某某、趙某、杜某某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從原告提交的證據來看,雙方對借款并未約定利息,原告亦無證據證實雙方有關于利息的其他約定,故對原告的利息請求應自其主張權利之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付。被告曲某某、趙某、杜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抗辯和舉證的權利,依法應承擔可能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曲某某、趙某、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顏某某欠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0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曲某某、趙某、杜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狄燁華
審 判 員 張秀罡
人民陪審員 苑長學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徐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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