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與張某某、孫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4閱讀量:(1280)
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贛民初字第06515號
原告朱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孫安濤,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居民。
被告孫某某,居民。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贛榆縣某某鎮某某路10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839*****-3。
負責人王某亮,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盛某,系該公司職工。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孫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戴雷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13日、2015年1月21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安濤、被告孫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盛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訴稱,2014年6月7日19時20分許,被告張某某駕駛被告孫某某所有的蘇G×××××號自卸貨車由南往北行駛至連云港市贛榆區柘汪鎮某某某村十字路口時,與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張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另查明,事故車輛蘇G×××××號自卸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后,原告住院治療花費了大量醫療費。對于部分醫療費,原告已經起訴,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已經作出(2014)贛民初字第4231號民事判決書?,F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18126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孫某某答辯稱,答辯人是事故車輛的所有人,被告張某某是答辯人雇傭的駕駛員。事故發生后答辯人已賠償原告損失2萬元,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特別約定。
被告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告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均為農村,相關賠償項目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原告構成傷殘,誤工時間最長至定殘前一日;精神撫慰金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確定;后續手術費用及相關的誤工護理營養費用未實際發生,可待實際發生后再行主張;答辯人不承擔鑒定費用、訴訟費用等程序性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7日19時20分許,被告張某某持B2E證駕駛蘇G×××××重型自卸貨車由南往北行駛至連云港市贛榆區柘汪鎮某某某村十字路口時,與原告朱某某持C1證駕駛二輪摩托車由東往西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某受傷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贛榆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贛公交認字[2014]第4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駕駛機動車未安全、文明駕駛,制動不合格,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讓右方來車先行;原告朱某某駕駛未登記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朱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朱某某傷后在山東省日照市某某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5天,共支付醫藥費70758.52元。2014年10月22日,連云港某某司法鑒定中心連正達司鑒中心[2014]臨鑒字第530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認定:“1、被鑒定人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骶骨骨折,腰椎橫突骨折,骶神經損傷等,其骨盆畸形愈合,構成道路交通事故X(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朱某某必然發生的后續手術費用玖仟元(或以實際發生為準)。3、被鑒定人朱某某傷后的誤工時間為自受傷之日起150日,護理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90日,營養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90日;再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的誤工時間為30日,護理、營養時限均為15日。”原告朱某某支付司法鑒定費用1900元。
原告朱某某出生于19**年**月**日,為山東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庭審過程中原告提供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臨沂臨港新區總體規劃(2011-2030年)的批復、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區域規劃證明,主張原告住所地現為城鎮規劃區域,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原告損失,被告對此不予認可。
被告孫某某為事故車輛蘇G×××××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被告張某某為被告孫某某雇傭的駕駛員,蘇G×××××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特別約定。
另查明,2014年7月24日,原告朱某某就前期醫療費用70758.52元將被告張某某、孫某某、被告保險公司起訴至本院。本院(2014)贛民初字第423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被告保險公司共應賠償原告醫藥費損失48227.9元,包括交強險內醫藥費損失10000元及第三者責任險內醫藥費損失38227.9元;被告孫某某、張某某應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損失4253.1元。事故發生后被告孫某某已給付原告朱某某20000元,扣除本院(2014)贛民初字第42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孫某某應承擔的原告朱某某前期醫療費用4253.1元及(2014)贛民初字第4231號民事案件訴訟費用450元,被告孫某某給付原告朱某某的20000元款項中尚有15296.9元未經處理。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連正達司鑒中心[2014]臨鑒字第530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費發票、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臨沂臨港新區(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2011-2030年)的批復、臨沂市公安局團林派出所戶口信息證明、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規劃局規劃證明、交通費票據、(2014)贛民初字第4231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在案為憑,并經本院開庭審查和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某與原告朱某某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朱某某無事故責任,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朱某某主張誤工期限180日過長,原告實際誤工期限應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之日2014年6月7日起計算至原告經評定構成交通事故傷殘前一日2014年10月21日止共137天。對于原告朱某某所主張的相關損失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的意見,因原告所提交的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臨沂臨港新區總體規劃的批復意見及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區域規劃證明不足以證明原告戶口性質已發生變化或具備土地已被征用等可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損失的情形,故其相關交通事故損失應按照農村居民賠償標準計算。原告司法鑒定費用1900元屬于原告為查明傷情和事故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原告朱某某因與被告張某某交通事故所造成損失經本院審核確認如下:除本院(2014)贛民初字第423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處理完畢的前期醫療費用70758.52元外,原告朱某某交通事故損失共計53392.3元,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20元×35天)、傷殘賠償金27196元(13598元×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50000元×10%×70%)、誤工費5103.25元(37.25元×137天)、護理費3911.25元(37.25元×105天)、營養費1381.8元(26.32元/2×105天)、后續治療費9000元(取內固定費用)、交通費700元、司法鑒定費用1900元。原告朱某某在交強險限額內的損失為40410.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誤工費5103.25元+護理費3911.25元+交通費700元+傷殘賠償金27196元),因事故車輛蘇G×××××號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原告該部分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朱某某在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為12981.8元(53392.3元-40410.5元),因被告張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事故車輛蘇G×××××號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50萬元商業三責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特別約定,故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的損失9087.26元(12281.8元×70%)。綜上,被告保險公司共應賠償原告朱某某除前期醫療費之外的交通事故損失49497.76元(40410.5元+9087.26元),因被告孫某某給付原告朱某某的20000元款項中尚有15296.9元未經處理,扣除其應支付的本案訴訟費用1037元,剩余款項14259.9元(15296.9元-1037元)應視為其替保險公司墊付款,保險公司還應賠償原告朱某某交通事故損失34747.86元(49007.76元-14259.9元)。被告孫某某可就其墊付款另行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本案中被告張某某、孫某某不再承擔對原告朱某某的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原告朱某某交通事故損失34747.86元;
二、駁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62元,由原告朱某某負擔1625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1037元(已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同時應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662元。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蒼梧支行,帳號:44×××94。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標的款開戶行:江蘇贛榆農商行營業部,帳號:320721010120100******1。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代理審判員 戴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徐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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