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鐘某某與廣州眼某某眼鏡連鎖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7閱讀量:(2042)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09號
原告:鐘某某,身份證住址:廣西柳州市某某區。
訴訟代理人:譚業森,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李卓穎,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被告:廣州眼某某眼鏡連鎖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某某區。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
訴訟代理人:陳浩,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鐘藝偉,廣東廣大律師事務律師。
原告鐘某某與被告廣州眼某某眼鏡連鎖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某某的訴訟代理人譚業森及被告廣州眼某某眼鏡連鎖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陳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鐘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日簽訂了一份《眼某某加盟合同》,約定原告作為被告的眼某某眼鏡加盟店。其中合同第四條約定乙方(原告)的權利和義務:9、使用眼某某標識進行營業……:10、獲得甲方(被告)的技術培訓和指導:11、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提供的門頭設計進行裝修,并使用眼某某形象宣傳物品。第五條約定甲方(被告)的權利和義務:26、甲方長期為乙方提供技術咨詢,28、甲方應協助乙方進行店面裝修設計。第十條違約責任:47、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應該不能履行合同部分總額的4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第十二條其他:54……乙方必須向甲方繳納加盟級別40%以上的定金,在公司接受正式培訓,……。55……店面設計與裝修、貨柜,公司統一配置……。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4000元加盟款,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約定對原告進行正式培訓,未提供眼某某標識和眼某某形象給原告使用、未提供店面設計與裝修有關的樣板材料給原告,致使原告無法開店營業。顯然,被告已經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但被告不愿向原告退款,現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眼某某加盟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加盟款24000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32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廣州眼某某眼鏡連鎖有限公司辯稱,1、針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我方不同意。理由如下:1、被告并不存在違約。事實是于2013年12月2日,雙方簽訂合同的次日,被告就安排原告進行為期七天培訓,培訓的基地就是白云區,該基地至今運營。所有的加盟成員都是去那里培訓的。培訓后,原告失去了聯系。其他的客戶會租賃好商鋪,然后我方去商鋪進行設計,達到符合眼鏡經營的規格,而且我方會派人指導客戶進行經營。但原告失去了聯系,我方無法聯系到原告。我方致電原告,原告也是關機狀態。后來,合同也沒有約定培訓期限,原告也從來沒有催告過我方要求培訓,我方同意可以馬上為原告進行培訓。原告認為我方沒有為其進行裝修、配置等,我方是已經做好了相關的準備,包括了儀器。但原告并沒有提供我方租賃的場地,導致我方無法進行后續的工作。綜上,我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我方并沒有違約。另外,合同是2013年12月2日簽訂的,至今已經超過了一年,我方認為原告已超出合同解除權的時效。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一份《眼某某加盟合同》,經過甲方認可批準,以經營該公司產品為主,與具有一定經營能力的乙方,通過協議的形式在約定的區域內進行經營開店,品牌發展,服務大眾等達成的一種商業合同。經營項目名稱為眼某某眼鏡加盟店;加盟店級別為特許店,加盟費用5.8萬元。乙方為廣西省賀州市鐘山縣/區河東商貿城,眼某某眼鏡加盟店,級別為特許店(2.65萬儀器+3.15萬貨);乙方營業場所的房租、水電稅金、裝修、營業中發放的員工工資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收到乙方的貨款后,及時安排將貨發出(注:乙方大量需貨時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前通知甲方);乙方使用眼某某標識進行營業,享受眼某某的知名度和信用,獲得甲方的技術培訓和指導,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提供的門頭設計進行裝修(不得隨意更改其內容),并使用眼某某形象宣傳物品;甲方長期為乙方提供技術咨詢,甲方按雙方商定的要求及時發貨;乙方未經甲方渠道或地點進貨時(同品牌、同款式、同價格的前提下)為權利放棄,協議自動終止;甲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應該不能履行合同部分總額的4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乙方必須向甲方交納加盟級別40%以上定金,在公司接收正式培訓,剩余款項乙方在開業前15天內必須匯至甲方指定賬號,以便公司提前發貨準備;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簽訂合同當天,原告向被告交納首批加盟款24000元,被告出具收款收據,雙方確認24000元為履行合同交納的40%以上定金,該款作為加盟費在合同履行后可轉為貨款和設備款。
原告主張被告沒有提供技術培訓和指導,被告提供《眼鏡驗光員與定配工職業資格培訓教程大綱》及培訓基地圖片證實有向原告提供培訓資格,并表示原告在簽訂合同次日接受被告培訓,原告則表示從未接受被告的培訓,被告未能出具為原告提供技術培訓和指導的證據。被告另出具《廣西賀某某某貨品定購表》和《賀某某某儀器設備定制表》證實于2013年12月30日已向其他單位定制儀器,上述表已提供給原告,原告則表示價格過高,不同意購買。原告表示未收到上述表格,貨品價格是簽訂合同后通過電話與被告溝通才知道,當時認為價格過高,不同意購買。被告確認其他加盟客戶也使用上述貨品,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已支付訂購上述貨品的款項。訴訟期間,雙方就解除合同及退還款項進行協商,協商未果。
原告表示因未接受培訓,故沒有租賃店鋪。原告另提供被告網站的熱烈慶賀眼某某廣西賀州加盟店隆重開業的信息,加盟店負責人為原告。原告主張加盟店無實際開張,被告有欺詐行為,被告辯稱一般客商培訓后都會開店,故進行宣傳。
以上事實,有加盟合同、收款收據、定購表、定制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眼某某加盟合同無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交納40%以上定金24000元的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可接受培訓和指導,被告辯稱原告已接受培訓,原告予以否認,被告就此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被告未按約定提供培訓、商標標識的使用和店面設計服務構成違約,合同對培訓并未約定時間,原告未能提供已催告要求提供培訓而未提供培訓的證據,原告尚未租賃鋪位經營,無法要求被告提供商標標識和店面設計服務,故原告主張被告違約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加盟合同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貨物,但合同未約定貨物類型和價格,雙方均確認原告對被告提供貨品清單及價格標識不同意,雙方在簽訂合同一年多時間就培訓的履行和貨物類型和價格仍未能協商一致,現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原告不愿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強制合同繼續履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綜合合同的履行情況,考慮原告的意愿,合同解除,更符合雙方商業利益。原告請求解除《眼某某加盟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收取的加盟費24000元應退還原告。被告主張如解除合同對已定制的儀器造成損失,但未能提供原告同意定制及已給付定制的貨款的證據,且其他加盟客戶也可使用上述設備,故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鐘某某與被告廣州眼某某眼鏡連鎖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簽訂的《眼某某加盟合同》予以解除。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廣州眼某某眼鏡連鎖有限公司退還原告鐘某某加盟費24000元。
三、駁回原告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80元,由原告鐘某某負擔482元,被告廣州眼某某眼鏡連鎖有限公司負擔498元,上述受理費980元已由原告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將其應承擔的部分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陶向軍
人民陪審員 陳秀娥
人民陪審員 陳秒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胡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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