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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津鐵民初(指)字第374號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祝捷,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開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復康路**號。
負責人馬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與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開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戶傳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祝捷,被告委托代理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原告為自己名下津H×××××號奧迪牌小轎車向被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60000元,含不計免賠率附加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2014年9月7日,原告駕駛保險車輛,在天津市河東區真理道鴻星汽車維修店對面,與案外人陳甲駕駛的京K×××××號車發生碰撞,造成劉某及陳甲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陳甲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拒絕賠付原告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113030元、救援拖運服務費200元、鑒定費5650元、拆解費11000元、停車費1380元,共計13126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開支公司辯稱:因原告不負事故責任,故依據保險合同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損失評估報告不認可,不同意賠償;救援拖運服務費不同意賠償;鑒定費、拆解費、停車費非直接損失,不屬賠償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原告為自己名下津H×××××號奧迪牌小轎車向被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60000元,含不計免賠率附加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用黑體加粗字體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4年9月7日,原告駕駛保險車輛,在天津市河東區真理道鴻星汽車維修店對面,與案外人陳甲駕駛的京K×××××號車發生碰撞,造成劉某及陳甲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陳甲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經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損失總額確定為11303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5650元、拆解費11330元。事故處理中,原告支付救援拖運服務費200元、停車費1380元。事故處理完畢后,原告對其受損車輛進行了維修,支付車輛修理費113030元。
上述事實,有保險抄單、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施救交通事故復雜作業費發票、鑒定費發票、拆解費發票、停車費發票、維修費發票、保險條款等證據和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原告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原告車輛損失經評估定損為113030元,該評估是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依據其相關程序做出,結論合法有效。原告就車輛損失實際支出修理費113030元,與評估結論確定的數額相符,可以證實評估結論客觀真實。上述二份證據形成索鏈,本院予以確認。保險合同中關于按事故責任比例賠付的格式條款的約定,屬于免除被告責任的條款。被告在與原告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該免責條款向原告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保險條款雖然用黑體加粗的字體進行了提示,但被告未舉證證明對該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故對被告的相關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被告應賠償原告實際支付的救援拖運服務費200元、鑒定費5650元、停車費1380元以及拆解費用。原告實際支出拆解費11330元,現原告以拆解費11000元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屬其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照準。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開支公司賠償原告劉某車輛損失保險金113030元、救援拖運服務費200元、鑒定費5650元、拆解費11000元、停車費1380元,共計13126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果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開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3元,由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開支公司負擔(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戶傳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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