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翟某某與賈某某、蔣某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0閱讀量:(2020)
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殷民三初字第84號
原告翟某某,女,漢族,住鄭州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賈士海,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某,男,漢族,住安陽市某某區。
被告蔣某某,女,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翟某某與被告賈某某、蔣某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翟某某委托代理人賈士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賈某某、蔣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翟某某訴稱,2013年7月10日,被告賈某某、蔣某某向原債權人李某某借款23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李某某向賈某某、蔣某某提供借款人民幣23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1月9日,借款利率為月息18‰,賈某某、蔣某某向李某某每月支付一次借款利息。被告賈某某、蔣某某系夫妻關系,以其坐落于安陽市殷都區鐵西路街道辦事處某某路小花園住宅樓4號樓北1號的房屋向原債權人李某某提供抵押擔保。被告宋某某、張某某、葛某某、崔某為該筆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為該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2014年1月9日,原債權人李某某將其對賈某某、蔣某某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張某華。2014年7月10日,張某華將其對賈某某、蔣某某的債權全部轉讓給馬某德。2014年11月13日,馬某德將其對賈某某、蔣某某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周某良。2014年11月18日,周某良將其對賈某某、蔣某某的債權全部轉讓給翟某某。該債權轉讓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請求判令被告賈某某、蔣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23萬元及截止到2015年2月2日的利息10350元,之后利息另行計算),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賈某某、蔣某某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賈某某、蔣某某向李某某借款23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李某某向賈某某、蔣某某提供借款人民幣23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1月9日,借款利率為月息18‰。被告賈某某、蔣某某系夫妻關系,以其坐落于安陽市殷都區鐵西路街道辦事處某某路小花園住宅樓4號樓北1號的房屋向李某某提供抵押擔保。宋某某、張某某、葛某某、崔某為該筆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為該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該借款合同第二十二條約定:賈某某、蔣某某到期未按時足額還款付息的,李某某有權在合同到期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所持債權轉讓給其他方,李某某將債權轉讓給其他方后,應當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通知賈某某、蔣某某(約定通知寄送的地址:殷都區鐵西路街道辦事處某某路小花園住宅樓4號樓北1號,收件人:賈某某,聯系電話:13903****88),通知寄出即視為通知賈某某、蔣某某。2014年1月9日,李某某將其對賈某某、蔣某某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張某華。2014年7月10日,張某華將其對賈某某、蔣某某的債權全部轉讓給馬某德。2014年11月13日,馬某德將其對賈某某、蔣某某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周某良。2014年11月18日,周某良將其對賈某某、蔣某某的債權全部轉讓給翟某某。原告將上述債權轉讓通知書以被告賈某某提供的通訊地址用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賈某某、蔣某某郵寄。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翟某某于2105年9月28日自愿撤回對宋某某、張某某、葛某某、崔某的起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如下證據:1、借據一份;2、借款合同一份;3、(2013)鄭黃證民字第11669號公證書;4、收條;5、借款合同補充協議;6、安陽市房權證殷都區字第私17300****2號房屋所有權證;7、殷都區國用(42)第323****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8、安陽市房權證殷都區字第私173****45/12號房屋所有權證;9、殷都區國用(42)第323****/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10、宋某某出具的保證函;11、張某某出具的保證函;12、葛某某出具的保證函;13、崔某出具的保證函;14、李某某與張某華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15、李某某向張某華出具的收條;16、張某華與馬某德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17、張某華向馬某德出具的收條;18、馬某德與周某良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19、馬某德向周某良出具的收條;20、周某良與原告翟某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21、原告翟某某向周某良支付債權轉讓款的銀行轉賬憑證;22、特快專遞單,及原告翟某某的當庭陳述所證實,以上證據經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賈某某、蔣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對于原告主張的事實放棄抗辯并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依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公證書及收據,本院認定李某某與二被告之間就借款23萬元達成了合意,再根據被告李某某與張某華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及李某某出具的收到條,張某華與馬某德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及張某華向馬某德出具的收條,馬某德與周某良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及馬某德向周某良出具的收條,周某良與原告翟某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及原告翟某某向周某良支付債權轉讓款的銀行轉賬憑證,另有原告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向二被告郵寄債權轉讓通知書的特快專遞單,本院認定原告與二被告之間已完成債權轉讓且原告已履行了交付23萬元的義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賈某某、蔣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23萬元及截止到2015年2月2日的利息10350元,之后利息另行計算的訴訟請求與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對宋某某、張某某、葛某某、崔某的起訴,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賈某某、蔣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翟某某借款23萬元及利息(截止到2015年2月2日的利息為10350元,2015年2月3日至本判決限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23萬元、月息18‰計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5元由被告賈某某、蔣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莉
審 判 員 閆瑋瑋
人民陪審員 牛曉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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