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天津**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0閱讀量:(1647)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津0114民初671號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劉金國,天津金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楊村泉州北路*號*座**集中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何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原告與被告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金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津**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5月28日,原告因購買坐落在天津市河北區旺海公府項目房屋與被告達成中介服務協議,并簽署了書面的”結算確認書”。確認書約定:原告支付給被告中介費40000元,被告提供尋找發展商,挑選合適房屋等相關服務。如原告未購買發展商項目房屋,則在原告提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被告全額退還。原告于當日向被告轉賬40000元,被告給原告出具收據。后原告未能購買該項目房屋,要求被告返還原告中介費40000元,但被告拒絕返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中介費4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原告因購買坐落在天津市河北區旺海公府項目房屋與被告達成中介服務協議,并簽署了書面的”結算確認書”。確認書約定:---本人(原告)同意第三方支付平臺將本人在該平臺賬戶中的肆萬元預存款轉入相應的中介機構(被告)賬戶,作為向該中介機構支付的中介服務費。中介機構根據購房者要求代為尋找發展商,挑選合適房屋等相關服務,結算確認書第4條同時約定:購房者未購買發展商項目房屋的,則在購房者提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第三方支付平臺將購房者預存款按原支付路徑全額無息返還。簽訂結算確認書后,原告于當日通過招商銀行網銀給被告提供的賬戶匯款40000元,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收據。后原告沒有購買發展商項目房屋,原告遂要求被告返還預存款4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訴。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結算確認書及銀行明細賬、被告出具的收據等證據證明屬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結算確認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結算確認書第四條明確約定購房者未購買發展商項目房屋的,則在購房者提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第三方支付平臺將購房者預存款按原支付路徑全額無息返還。被告已經收取原告預存款40000元,有其出具的收據為證,原告因故未購買發展商項目房屋,被告對所收取的預存款應予返還,其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違約,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預存款40000元的請求并無不當,本院應予支持。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天津**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返還原告劉某預存款4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400元,由被告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佟 鑫
審 判 員 王永起
人民陪審員 殷立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甄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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