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祁某與楊某科、周某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1閱讀量:(1667)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玉民初字第1106號
原告祁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程久雙,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楊某科。
被告周某剛。
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李某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祁某與被告楊某科、周某剛、**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久雙、被告**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再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科、周某剛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6月20日1時許,被告楊某科駕駛冀A×××××/冀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10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02國道外環東路口時駛入逆行與由東向西行駛劉某永駕駛原告所有的冀B×××××/冀B×××××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雇傭司機劉某永受傷,原告車輛受損。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原告墊付劉某永醫療費131044.31元,醫療輔助器具費5071.5元;車輛損失73016元,施救費5500元,以上損失共計214631.8元。冀A×××××/冀A×××××掛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萬元、車損2000元,超出部分按80%責任賠償162105.44元,以上共計174105.44元。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
1、2014年6月23日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及責任。
2、行駛證復印件兩份,證明冀B×××××/冀B×××××號主、掛車為原告祁某所有。
3、保險單復印件兩份,證明冀A×××××號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和保險金額為3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
4、行駛證復印件兩份,證明冀A×××××/冀A×××××號主、掛車為被告周某剛所有,具有合法的行駛資格。
5、駕駛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楊某科具有合法駕駛資格。
6、玉田縣醫院住院收據、門診收據、玉田縣醫院住院診斷書、出院證、住院病歷各一張,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63醫院診斷書、出院證、住院病歷、住院收據各一張,大廠回族自治縣醫院門診收據一張,證明原告雇傭的司機劉某永傷后在玉田縣醫院住院治療19天,后轉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63醫院繼續住院治療16天,共開支醫療費131044.31元。
7、北京嘉茂誠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六三醫院收據各一張,證明原告在治療過程中需要輔助器具,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六三醫院也有醫囑,原告開支醫療輔助器具費5071.5元。
8、劉某永身份證復印件及其出具的證明,載明“我是司機劉某永,2014年6月20日因交通事故開支的醫療費131044.31元,醫療輔助器具費5071.5元,是車主祁某實際支付,以上費用由祁某向事故對方追償,追償款歸祁某所有,我已將醫療費等相關證據交給祁某”。
9、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一份,三河市瑞忠宏邦工貿有限公司修理費發票一張,證明原告車輛經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定損,在扣除殘值2333元后,車損為73016元,經修理開支維修費73016元。
10、玉田縣豪門**吊裝運輸有限公司拖運費發票一張、劉某永出具的證明一份、三河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七張,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開支施救費5500元。
被告**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辯稱,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及另一傷者劉某永的損失一起賠償。對超過交強險部分,因我公司承保車輛超載,我公司按責任賠償70%的基礎上再減免10%,同時因掛車沒有投保商業險,所以我公司商業險的賠償同掛車一起承擔。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用藥,醫療輔助器械應提交司法醫學鑒定,否則不應支持。原告車損系原告保險公司定損,價格過高不予認可。施救費只承擔一次的施救費500元,其他施救費明顯是原告自行擴大的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為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被告**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當庭提交了中國平安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一份,證明事故車輛超載減免10%。
被告楊某科、周某剛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的質證意見為:醫療費中有救護車費用,該費用屬于交通費的賠償范圍,其他同答辯意見。
原告的質證意見為:被告保險公司當庭提交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即使在舉證期限提出,對該份證據不予認可,無投保人簽字,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已告知被保險人有免責事由,并在投保時進行明確說明。
雙方爭議的焦點: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原告祁某為冀B×××××/冀B×××××號主、掛車的所有人,劉某永為原告雇傭的司機。2014年2月21日被告周某剛作為被保險人其所有的冀A×××××號車輛在被告**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3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2014年6月20日1時許,被告楊某科駕駛冀A×××××/冀A×××××號車輛沿10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玉田縣102國道外環東口處理情況時駛入逆行,遇劉某永駕駛原告車輛由東向西行駛,兩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劉某永受傷,車輛損壞。此事故經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楊某科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永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支付劉某永醫療費131044.31元,醫療輔助器費5071.5元,劉某永將醫療費等相關證據交付原告負責理賠,賠償款歸原告所有。
另查明,中國平安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十四條載明“發生保險事故時,違反法律規定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同一起事故的傷者劉某永另案起訴,玉田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玉民初字第1105號判決,判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本案被告**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的分支機構)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劉某永住院伙食補助費1180元、營養費1000元,共計2180元,本案應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扣除2180元。
關于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原告出具的玉田縣醫院住院收據、門診收據、玉田縣醫院住院診斷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六三醫院診斷書、住院收據、大廠回族自治縣醫院門診收據均合法有效,其中救護車費票據上蓋有門診收費專用章,據此認定原告開支醫療費131044.31元。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六三醫院診斷證明醫生意見中載明“患肢需支具及護膝保護”,醫療輔助器為合理開支,對原告開支的輔助器具費5071.5元予以認定。原告車輛經其投保的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損,扣除殘值2333元后車損為73016元,原告提供的河北省三河市瑞忠宏邦工貿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費發票,原告修車支出73016元,據此認定原告車損為73016元。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發票合法有效,開支施救費5500元予以認定。以上共計214631.81元。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科、周某剛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自愿放棄當庭享有的訴訟權利。被告楊某科駕駛機動車駛入逆行與劉某永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受損,劉某永受傷,被告楊某科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給原告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雇主被告周某剛承擔,按主要責任即80%責任賠償原告。被告周某剛所有的車輛在被告**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由被告**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被告**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主張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用藥,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非醫保用藥范圍;亦主張保險條款約定車輛超載免賠10%,該項約定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被告雖提供了電話營銷專用保險條款,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將保險條款送達被保險人,及在訂立合同時對免除責任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除責任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被告的主張均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祁某支付的醫療費7820元,車輛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祁某支付的醫療費、輔助器具費、施救費、車輛損失163849.45元。以上共計173669.4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82元,由原告祁某負擔9元,被告周某剛負擔3773元。上述費用已由原告預交,被告周某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37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 勇
審 判 員 趙 莉
人民陪審員 于淑敏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周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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