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昝某霞與玉田縣**中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2閱讀量:(1952)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玉民初字第2151號
原告昝某霞,女,19**年*月*日生,漢族,職工。
委托代理人劉曉楓,河北牛天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玉田縣**中學
法定代表人閆某德,系該學校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鳳悅,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昝某霞與被告玉田縣**中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昝某霞的委托代理人劉曉楓、被告玉田縣**中學的委托代理人劉鳳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昝某霞訴稱,2012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4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口頭約定月息2.4分。上述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總是無理推拖。原告依法起訴,請判令被告給付借款124000元。令被告自2013年2月2日起至還清上述借款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由玉田縣**中學出具的內(nèi)容為“收據(jù)2012年2月1日今收到昝某霞交來借入資金(2012.2.1-2013.2.1)人民幣(大寫)壹拾貳萬肆仟元正¥124000收款單位河北省玉田縣**中學(章)閆某德印(章)收款人閆某艷交款人昝某霞”收據(jù)一張,用于證明被告借原告款124000元的事實。
被告**中學辯稱,原告借給被告本金的數(shù)額為100000元,原告主張的借款124000元中加進了利息24000元,其次,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利息。
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據(jù)顯示沒有約定利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2月1日,被告玉田縣**中學向原告昝某霞借款124000元,并為原告出具了內(nèi)容為“收據(jù)2012年2月1日今收到昝某霞交來借入資金(2012.2.1-2013.2.1)人民幣(大寫)壹拾貳萬肆仟元正¥124000收款單位河北省玉田縣**中學(章)閆某德印(章)收款人閆某艷交款人昝某霞”收據(jù)一張。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證據(jù)予以證實。
原告主張,原、被告間口頭約定月息2.4分,要求被告自2013年2月2日起至還清上述借款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且被告提出抗辯,本院不予確認。
被告稱,原告主張的借款數(shù)額124000元中加進了利息24000元的事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未按約定返還原告借款,屬被告違約。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124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償還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有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玉田縣**中學返還原告借款本金12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至本金還清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80元,由被告負擔。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交,執(zhí)行時由被告給付原告人民幣27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廉立偉
代理審判員 王慶杰
代理審判員 王 健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劉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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