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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玉民初字第410號
原告:河北**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桐萬路南側。
法定代表人:黃某源,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鳳悅,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聶某彬。
被告:茹某山,農民。
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寧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縣撫寧鎮長征路**號。
代表人:崔某中,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曉楓,河北牛天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河北**運輸有限公司(簡稱**公司)與被告聶某彬、茹某山、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寧支公司(簡稱**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鳳悅、被告**財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曉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聶某彬、茹某山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亦未說明理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5月27日,茹某山雇傭的司機聶某彬駕駛冀C×××××機動車沿京哈高速公路行至北京方向125KM+259M處,與原告雇傭的司機房某伍停放的冀R×××××機動車刮撞,后車與公路護欄刮撞。交管部門認定聶某彬、房某伍各負事故同等責任。冀R×××××機動車為原告所有,事故致該車和路產損壞。原告向第三者賠償了路產損失2825元。冀R×××××機動車損失價值19065元,原告開支施救費24000元、拆解費1550元。聶某彬所駕機動車在**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起訴要求各被告賠償其已付路產損失和自身損失共2472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經過和當事人責任;
2、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證明冀C×××××機動車的檢驗情況和該車駕駛人的駕駛資格;
3、保險單,證明冀C×××××機動車投保保險情況;
4、本院民事判決及生效證明,證明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劃分及聶某彬與茹某山的身份關系;
5、行政決定書、收據,證明原告賠償第三者路產損失情況;
6、機動車登記證書,證明冀R×××××機動車權屬情況;
7、發票,證明原告開支施救費情況;
8、發票,證明原告開支拆解費情況;
9、委托書、車輛損失價值評估報告,證明冀R×××××機動車損失情況;
10、發票,證明原告為受損車輛開支配件費、工時費情況。
被告**財險公司辯稱,其對事故當事人各負同等責任無異議。按其與被保險人的約定,聶某彬所駕駛的機動車正常年檢,其才承擔保險責任,否則將不承擔責任。
被告聶某彬、茹某山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被告**財險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5有異議,就原告賠償的路產損失,**財險公司并未到場參與勘驗,損失現已無法核定,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對證據7有異議,原告主張的施救費過高,應按河北省相關施救收費標準主張;且收取施救費的單位不具有施救資質,對該證據不認可。對證據8有異議,拆解費應包含在車輛維修費內,保險公司對此不賠償。對證據9有異議,原告自行委托評估機構對車損評估,未通知保險公司到場,對該證據不認可。對證據10有異議,原告開支的配件費、工時費過高,且未提供相應的維修清單。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23時28分許,被告聶某彬駕駛冀C×××××機動車沿京哈高速公路行至北京方向125KM+259M處,與原告**公司雇傭司機房某伍駕駛的、因爆胎停放在第三行車道和應急車道間的冀R×××××機動車刮撞,冀R×××××機動車又與公路護欄刮撞。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唐山支隊玉田大隊認定,聶某彬、房某伍各負事故同等責任。聶某彬是被告茹某山雇傭的司機,在提供勞務中發生事故。茹某山作為被保險人,為冀C×××××機動車在被告**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是冀R×××××機動車所有人,事故造成該車和公路路產損壞。就損壞的路產,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出行政決定,責令原告繳納公路路產賠(補)償款2825元,原告已如數繳納。玉田縣鴉鴻橋高速停車場對冀R×××××機動車施救,原告開支24000元。因車輛損失評估,玉田縣金龍汽車修理廠進行了拆解,原告開支1550元。后原告自行委托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車輛損失價值評估,損失價值19065元。經玉田縣金龍汽車修理廠對受損車輛維修,原告開支配件費、維修工時費共19365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供的書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聶某彬、茹某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當庭享有的訴訟權利。聶某彬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公司雇傭的司機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已經本院生效判決確定,聶某彬應負50%的責任。事故致公路路產和原告的車輛損壞,聶某彬的行為侵犯了第三者的權益,茹某山作為雇主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事故中另一第三者的路產損失,原告已進行賠付,故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權利。聶某彬所駕車輛在被告**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險,**財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不足部分由其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直接賠償。原告損失超出保險責任部分,應由茹某山賠償。**財險公司提出其未參與勘驗第三者的路產損失,就損失已無法核定,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權就事故造成的路產損失作出處理,原告亦基于侵權行為實際對路產損失進行了賠償,對**財險公司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財險公司主張原告開支的施救費過高,本院認為對事故車輛施救應依據客觀情況進行,固定的標準僅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參考依據,**財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開支的施救費中有不合理部分,故對原告實際開支的施救費金額,本院予以采信。**財險公司僅以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機構鑒定損失為由不認可其提供的評估報告,但未舉出反駁證據否認原告所提供證據的合法性,故對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應予采信,且應以此確定原告的車輛損失價值。原告要求聶某彬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寧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河北**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已向第三者支付的路產損失1412.50元、原告開支的施救費12000元、拆解費775元、車輛損失8532.50元,以上合計2472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8元,由被告茹某山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執行時由茹某山給付原告4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樹國
審 判 員 葉洪波
人民陪審員 王 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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