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榮某,熊某發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170)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306民初5606號
原告李某,男,漢族,19**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孫文豐,廣東德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榮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居住地址廣東省深圳市某某區。
被告熊某發,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居住地址廣東省深圳市某某區。
上列原告李某訴被告榮某、熊某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因被告榮某、熊某發拖欠其借款人民幣20000萬元,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兩被告返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2.兩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本院基于庭審查明的事實,兩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萬元未付屬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榮某、熊某發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
本判決生效后,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0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廖???/p>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王燕文
書記員 任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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