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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倴民初字第161號
原告王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香民,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朱某,農民。
被告劉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賈某合。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
負責人崔某武,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王某與被告朱某、劉某、中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曹妃甸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杜福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香民、被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賈某合、被告中華**財險曹妃甸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12年11月2日16時許,被告劉某駕駛冀B×××××牌號轎車沿西曾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灤南縣劉營村路口時,與由東向西行駛向南左轉彎的原告王某駕駛的電動車相刮撞,致原告王某受傷、兩車受損,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王某受傷后,當即被送往灤南縣醫院重癥監護室后又轉院到唐山市第二醫院。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經濟損失如下:醫療費389780.83元、誤工費29568.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60元、電動車損2690元、價格鑒證費200元,共計427699.46元。對于原告王某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承擔90%的賠償責任。以上共計389086元,請依法判處。對于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原告保留訴權。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王某訴狀中所述的交通肇事情況及責任認定屬實,我沒有異議。我借用被告朱某的車。被告朱某的車輛在中華**財險曹妃甸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時均在保險期限內。我認為我所承擔的賠償部分應該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我在事故發生后為原告王某墊付醫療費5000元,待被告中華**財險曹妃甸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后由原告王某返還給我。
被告中華**財險曹妃甸支公司辯稱,原告王某訴狀中所述的交通肇事情況及責任認定屬實,我公司沒有異議。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屬實。本案的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原告王某要求的誤工費因為其是農村居民,也沒有其他工作,應該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價格鑒定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事故的責任比例按照70%承擔。
被告朱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2日16時許,被告劉某駕駛冀B×××××牌號轎車沿西曾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灤南縣劉營村路口時,與由東向西行駛向南左轉彎的原告王某駕駛的電動車相刮撞,致原告王某受傷、兩車受損。該事故經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認定,被告劉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王某傷后先被送往灤南縣醫院急救,住院治療1天,支付了住院費4810.96元。次日轉院到唐山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272天,支付了住院費375921.67元。另在門診做相關檢查、治療,前后共支付了門診費7215.3元。其中,被告劉某墊付了5000元。原告王某的電動車在事故中受損,經灤南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其損失為2690元。為做此鑒定原告王某支付了價格鑒證費200元。
另查明,被告劉某是借用被告朱某的車,其所駕駛的冀B×××××牌號轎車在被告中華**財險曹妃甸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相關陳述、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灤南縣醫院的住院病歷、用藥明細單、出院證、診斷證明、唐山市第二醫院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證復印件、用藥明細單、灤南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意見書、相關花費票據可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駕駛的冀B×××××牌號轎車與原告王某騎行的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有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足以證實,應予確認。被告劉某駕駛的冀B×××××牌號轎車在被告中華**財險曹妃甸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時均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中華**財險曹妃甸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王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王某主張的外購藥損失無醫囑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主張系天津達盛物流發展有限公司員工,未提交公司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用損失10000元、死亡傷殘損失10144.68元(含誤工費37.16元/天×273天)、財產損失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超出交強險的損失384297.93元的90%,即345868.14元,合計368012.8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二、被告朱某、劉某不賠償原告王某經濟損失;被告劉某為原告王某墊付的5000元在被告中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后由原告王某予以返還給被告劉某;
三、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40元減半收取1120元,由被告中華**財險曹妃甸支公司承擔1067元,原告王某負擔53元。被告中華**財險曹妃甸支公司應負擔的部分已由原告王某預交,在執行中由被告中華**財險曹妃甸支公司一并給付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福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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