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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倴民初字第2462號
原告:灤南縣**農(nóng)資超市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山,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香民,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顧某賀,農(nóng)民。
原告灤南縣**農(nóng)資超市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顧某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田雨興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灤南縣**農(nóng)資超市有限責任公司訴稱,被告從原告處賒欠飼料款6100元,在2010年10月18日被告為原告書寫了欠條一張,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飼料款,被告至今未給付。現(xiàn)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原告飼料款6100元。
被告顧某賀未到庭亦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顧某賀從原告灤南縣**農(nóng)資超市有限責任公司處賒購飼料,共拖欠原告飼料款6100元。2010年10月18日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給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簽名的欠條一張,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灤南縣**農(nóng)資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將飼料賣與被告顧某賀,被告應給付原告飼料款,被告拖欠原告飼料款6100元,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償還飼料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顧某賀給付原告灤南縣**農(nóng)資超市有限責任公司飼料款6100元,判決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生效即交納。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待執(zhí)行中由被告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雨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賈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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