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甲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373)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深寶法刑初字第3079號
公訴機關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四川省西充縣人,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3年6月17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許敏,廣東仁皓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蔡妙純,廣東仁皓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寶檢公二刑訴(2O13)28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楊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粵B×××××的小轎車,當行至深圳市寶安區沙井新沙路段時,被深圳市公安局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90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0.43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現,本院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吳 海 濤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葉劍敏(兼)
書記員 詹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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