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朋與**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795)
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倴民初字第1641號
原告陳某朋,農民。
委托代理人葛懷靈,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某騫,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某龍。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陳某朋與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葛懷靈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許某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9月22日9時,原告雇傭的司機徐某駕駛原告所有的冀B×××××/冀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到灤南縣馬城鎮郝莊村東大堤路口轉彎處時發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的單方事故。原告與被告就理賠事宜協商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保險理賠款95450.5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保險公司將在核實保險責任后,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超載行駛對保險車輛損失免賠5%,原告車輛的公估費用、施救費用偏高。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朋于2013年3月4日為其所有的冀B×××××/冀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冀B×××××牌號車輛保險金額為194000元、冀B×××××掛牌號車輛保險金額為84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冀B×××××牌號車輛保險金額為500000元、冀B×××××掛牌號車輛保險金額為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冀B×××××牌號車輛保險金額為50000元*3座)以及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3月5日0時起至2014年3月4日23時59分59秒止。原告交納了相關保費。
2013年9月22日9時許,原告雇傭的司機徐某駕駛原告所有的冀B×××××/冀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到灤南縣馬城鎮郝莊村東大堤路口轉彎處時發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的單方事故。灤南縣公安局長凝派出所出具了事故證明,證實發生了車輛側翻。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案,被告派員對該事故進行了勘察。原告為施救事故車輛支付裝卸搬運費6000元、拖車費4000元,事故車輛的損失經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為冀B×××××主車車損數額18810元,冀B×××××掛車車損數額61050元。原告另支付公估費5590.5元,故此次事故共造成原告損失95450.5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保險單抄件、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灤南縣公安局長凝派出所證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出險記錄、公估報告書、裝卸搬運費、公估費發票、拖車費發票、權益轉讓書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朋為其所有的冀B×××××/冀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等險種,原告交納了相應保費,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該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事實清楚,被告應對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在賠償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雖主張原告公估費用、施救費用過高,但其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納。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兩份公估報告具有合法性、真實性,該兩份公估報告所確定的冀B×××××車損數額18810元,冀B×××××掛車車損數額61050元應依法確認。原告支付了公估費5591元,僅主張5590.5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裝卸搬運費6000元、拖車費4000元、公估費5590.5元是為減少和確定事故損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該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故被告應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保險理賠款95450.5元。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陳某朋保險理賠款95450.5元(判決生效即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費2190元,減半收取1095元,由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待執行過程中由被告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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