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王某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806)
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倴民初字第526號
原告:劉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葛懷靈,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徐某琴,農民。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劉某訴被告王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武秉坤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葛懷靈與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原、被告于20**年*月*日經媒人郭某貴介紹認識,確認戀愛關系。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通過媒人給付被告彩禮51000元。后來在相處中,原告發現與被告性格不好,遂終止往來,解除了戀愛關系。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彩禮51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辯稱:2014年8月17日,被告經媒人介紹認識原告后,一直在原告經營的**飯店義務幫忙;通過媒人郭某貴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給了踢門檻的看錢1000元,于2014年10月29日給了50000元;然后定于2014年11月29日(舊歷十月初八)舉行婚禮,之后原告母親住院,一直由被告服侍,2014年11月28日,媒人郭某貴通知被告分手,我們做了很多婚禮準備,基本都損失了。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原、被告經媒人郭某貴介紹認識,確認戀愛關系。2014年8月17日與2014年10月29日,原告通過媒人郭某貴給了被告踢門檻的看錢1000元與彩禮50000元。2014年11月28日,媒人郭某貴通知被告雙方終止往來,解除戀愛關系。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當庭陳述及郭某貴出具的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按習俗給付的彩禮屬于附締結婚姻條件的贈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的規定,由于原、被告屬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彩禮人民幣51000元。但根據本案中原、被告確定戀愛關系后,被告時常在原告處幫忙及由于原告通知分手的時間與雙方約定舉行婚禮的時間較近,被告按照習俗為舉行婚禮產生的花費等事實客觀存在等情形,以被告返還原告彩禮人民幣40000元為宜。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返還原告劉某彩禮款40000元。判決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費1080元減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115元,被告王某負擔4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武秉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賈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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