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賈某與石家莊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3閱讀量:(1566)
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冀0104民初1729號
原告賈某,河北某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煥明,河北太平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桂冠豪,河北太平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西路15號萬象某某商務廣場C座7層。
法定代表人賴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賈某與被告石家莊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煥明,被告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張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原告分別于2013年6月21日、12月26日、12月27日分三筆向某某公司董事長助理趙麗萍賬戶轉款3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共計5000000元,被告先后于2013年6月24日、2013年12月24日、2013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收到購房款5000000元的三份收款收據。后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編號為201****7的《房產回購協議》,約定某某公司保留對甲乙雙方2013年12月24日、2013年12月26日所簽訂10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10套房產的回購權。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1月30日簽訂還款協議,協議載明:“甲方向乙方借款500萬元,并簽訂編號為201****7的《房產回購協議》。截止到目前為止,甲方已按月息3%償還了乙方2015年1月1日前的利息及80萬元本金,仍欠乙方420萬元本金。現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甲方欠乙方420萬元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甲方按月利息1.8%向乙方支付利息。甲方于2016年3月20日之前償還乙方剩余本息。”某某公司(甲方)、賈某(乙方)蓋章、簽字確認。原告稱,原、被告之間之前一直存在經濟往來,均是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被告回購房產的形式進行的民間借貸,被告已經對上述原10套房產中的一套進行了回購。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20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計算);二、本案訴訟費用及原告實現債權的費用由被告承擔。后原告當庭表示放棄由被告承擔原告實現債權費用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一直存在經濟往來,本案訴爭的款項是以原告購買被告房產,被告再以回購房產的形式進行的民間借貸。截至2016年1月30日被告確實欠原告420萬元,被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還款187936元應予以扣除;原告實現債權的費用由被告承擔無依據。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了原、被告簽訂的還款協議、銀行轉款憑證、收款收據,且原、被告均認可雙方之間的經濟往來均是以“原告購買被告房產,被告再以回購房產的形式進行的民間借貸”,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而被告逾期未還,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雙方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石家莊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賈某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計算,已支付的187936元應予以扣除)。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609元,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53609元),由被告石家莊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金從
人民陪審員 崔文麗
人民陪審員 張 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郭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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