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2-23閱讀量:(2221)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民初字第2216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彥兵,河北光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方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住址:石家莊市長安區廣安大街24號某某大廈B座。
負責人鄖某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恒杰、倪靜瑤,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東方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武曉彬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彥兵,被告東方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恒杰、倪靜瑤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日簽訂了房屋購買合同,原告向被告購買廣安大街24號某某大廈A座32層06號房,房屋用途為住宅,房屋價款350067元,房屋建筑面積為164.66m2。涉案房屋原有程某某向被告購買,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因程某某資金緊張,原告與程某某于2010年11月10日,將涉案房屋轉賣給原告,合同價款65萬元。給付程某某65萬元后,房屋歸原告所有。后因程某某未將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原告。2011年原告向長安區法院提起訴訟。同年1月19日,原告張某某與程某某達成協議,約定原告給付程某某剩余房款5萬元后,程某某將該房屋的買賣合同交給原告。后原告履行了調解書的義務,因涉案房產程某某未辦理產權所有權證書無法直接過戶,需要由原告與被告直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2011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款35萬元,因收款收據丟失,2014年7月31日,被告給原告補開了收據。合同簽訂后,被告至今未履行協助原告辦理該產權所有權的產權登記,原告履行上述義務后,被告理應協助原告辦理產權登記。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協助原告將廣安街24號某某大廈A座3206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到原告名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東方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辯稱,對原告所述房屋買賣的事實予以認可。房產已經交付原告使用。
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28日,程某某與海南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程某某購買某某公司出售的位于石家莊市長安區廣安大街24號某某大廈A座32層06號房,2005年4月8日進行了預售登記。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程某某交付了部分房款,后因資金緊張未交付剩余房款。2007年9月28日海南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變更為東方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即本案被告.2010年11月10日程某某將該房屋轉賣給原告,原告張某某支付程某某60萬元,后經本院主持調解,原告張某某于2011年1月26日將剩余的50000元房款付清程某某。2011年12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即本案被告)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即本案原告)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不影響買受人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每逾期一個月出賣人按每月100元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又將程某某剩余的房款350000元付給被告,被告為原告開具收據一份,被告將該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后因原告將收據丟失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為原告補收款收據一份。該房屋在出售時已在石家莊市房管局進行了預售備案,預售備案的登記人為程某某。
上述事實有《商品房買賣合同》、民事調解書、和解協議書、收據、證明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對房屋買賣事實均無異議,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已履行給付義務,且原告已付清所備案登記人購房款,現原告自2011年實際入住、使用房屋至今。對于該房屋,應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歸原告所有,被告應協助原告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提供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東方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位于石家莊市長安區某某大廈A座32層06號房產過戶至原告張某某名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東方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負擔。(此費用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80元并提交繳費收據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武曉彬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霍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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