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唐某某、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4閱讀量:(1482)
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鏡民一初字第00964號
原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蘇明,安徽真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被告: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唐某某、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唐某某、梁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被告唐某某分別于2008年9月1日、2008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5000元,被告唐某某并于當日向原告書寫了借條。經原告多次催討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30000元。
原告唐某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借條兩份,分別為:2008年9月1日借條:“今借到劉某某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元)”;2008年9月6日借條:“今借到劉某某人民幣伍仟元(5000元)”;
2、民事判決書,證明了被告梁某某與被告唐某某系夫妻關系,應共同還款。
被告唐某某、梁某某未對以上證據進行質證。
被告唐某某、梁某某未進行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唐某某原系同事關系。2008年,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兩份借條,2008年9月1日借條:“今借到劉某某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元)”;2008年9月6日借條:“今借到劉某某人民幣伍仟元(5000元)”。此后,被告唐某某未還款。
另查明,被告梁某某與被告唐某某借款時系夫妻關系。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上述列舉的證據及當庭陳述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有借條予以證實,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本院予以確認。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償還,故對原告訴求被告唐某某歸還借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某某與被告唐某某借款時系夫妻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債務的性質也沒有約定,且無法定例外情形,故上述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梁某某負有共同清償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某某、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劉某某借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50元,公告費560元(公告費已交至報社),合計1110元,由被告唐某某、梁某某承擔,由于原告劉某某已預交,被告唐某某、梁某某在給付上述欠款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斗勝
代理審判員 丁玉婷
人民陪審員 許云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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