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肖某某與鄧某某、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7閱讀量:(1311)
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無民一初字第01612號
原告:肖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魯擁軍,安徽魯擁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宗平,安徽魯擁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某,男,漢族,住安徽省某某縣。
被告:艾某某,女,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鄧某某妻子。
原告肖某某與被告鄧某某、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春生獨任審理,審理中,因被告鄧某某、艾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7日裁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宗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某某、艾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肖某某訴稱:2008年3月28日和同年6月17日,鄧某某以需資金周轉為由分別向肖某某借款20000元,并口頭約定了利息。此款后經肖某某多次催討,鄧某某一直沒有歸還,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故訴請法院判令:1.責令鄧某某、艾某某連帶歸還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擔借款本金自2008年6月17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還款利息;2.責令鄧某某、艾某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鄧某某、艾某某未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肖某某與鄧某某的姐姐鄧某玲是朋友關系,肖某某經鄧某玲介紹與鄧某某相識。2008年3月28日,鄧某某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肖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一份;同年6月17日,鄧某某再次向肖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以上兩份借條均未注明借款利息及還款期限。上述借款經肖某某多次催討,鄧某某一直沒有歸還,肖某某遂于2015年6月23日訴至本院。另查明,鄧某某和艾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7年9月24日登記結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肖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鄧某某和艾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鄧某某出具的兩份借條、鄧某某和艾某某的婚姻登記材料、證人高昌有和謝家秀的當庭證言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鄧某某向肖某某借款40000元的事實,有鄧某某出具的借條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雙方民間借貸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借貸雙方未明確約定借款利息及還款期限,依法應認定該借款為無息不定期借款。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鄧某某經肖某某多次催告還款,直至向法院提起訴訟后,至今仍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現肖某某訴請鄧某某歸還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擔借款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肖某某主張自鄧某某最后借款日即2008年6月17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借款逾期利息,依據不足,不予采信。因借貸雙方既沒有約定借款利息,也沒有約定逾期還款利率,肖某某提供的證人證言雖證實其起訴前多次向鄧某某催告還款,但并不能證實是否給予鄧某某具體的還款期限,本院認定肖某某經催告還款未果而向本院提起訴訟之日,即2015年6月23日,應當視為其催告鄧某某返還借款的合理期限屆滿,故鄧某某應自2015年6月23日起承擔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并依法按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該逾期利息。鄧某某向肖某某借款事實發生在其與艾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借款依法視為鄧某某和艾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現肖某某請求艾某某對該債務與鄧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肖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被告艾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公告費240元,由被告鄧某某、艾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蔣春生
審 判 員 汪 濤
人民陪審員 吳 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園園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