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歐某某、梁某、梁某甲、梁某乙與梁某文法定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8閱讀量:(1753)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玉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玉區(qū)法民初字第782號
原告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原告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原告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西玉林市玉州區(qū)。
原告梁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西南寧市。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秋強,廣西航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文,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西玉林市玉州區(qū)。
第三人梁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西玉林市玉州區(qū)。
委托代理人傅斌,廣西金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歐某某、梁某、梁某甲、梁某乙與被告梁某文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第三人梁某丙申請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梁某乙及其與其他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秋強、第三人梁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梁某文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座落于玉林市玉州區(qū)玉城街道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面積為210.18平方米,以下簡稱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原為梁某隆所有。梁某隆與其配偶余氏婚后共生育有三子一女,分別為兒子梁某麒(已故)、梁某甲、梁某乙、女兒梁某文。梁某隆配偶余氏于19**年*月*日去世,梁某隆于19**年*月*日去世。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梁某隆的房子應作為遺產由其兒子梁某麒、梁某甲、梁某乙、女兒梁某文共同繼承。梁某麒與原告歐某某于19**年*月*日結婚,婚后生育兒子梁某,梁某麒于20**年*月* 日去世,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guī)定,梁某麒繼承應得的房產份額應由其配偶毆麗芳分配與兒子梁某共同繼承。梁某隆去世后,其所遺留的上述房屋均由其兒子梁某麒、梁某甲、梁某乙三人維護及管理。2008年5月26日,因玉林市人民政府向案外人梁某丙頒發(fā)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發(fā)生本案上述原告與玉林市人民政府、案外人梁某丙關于涉及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合法性的行政訴訟糾紛,該行政訴訟糾紛經玉林市玉州區(qū)人民法院、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西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理,最終作出了生效判決,撤銷了玉林市玉州區(qū)人民法院、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向案外人梁某丙頒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書。為保護其對上述房屋的權利,請求法院判令:1、座落于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面積為210.18平方米)為原、被告按份共有(其中歐某某占3/16份額,梁某占1/16份額,梁某甲占4/16份額,梁某乙占4/16份額,梁某文占4/16份額);2、本案訴訟費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擔。
原告對其陳述的事實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玉林市人民政府舉證材料,證明房地產合法的事實;2、相片,證明房地產現(xiàn)貌;3、(2010)玉區(qū)法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證明房地產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4、(2010)玉中行終字第71號行政判決書,證明房地產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5、(2012)桂行再字第12號行政判決書,證明房地產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及廣西高院已經確定了財產繼承人,第三人梁某丙沒有份額。
被告梁某文沒有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第三人梁某丙辯稱,1、原告主張的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中有一部分(大約51平方米,火磚鐵皮瓦結構)是由其建造,不屬于祖父梁某隆的遺產;2、由于其生前對祖父梁某隆的照顧,梁某隆已立下口頭遺囑,許諾在其去世后將該房地產給其,而且在梁某隆去世后,該房地產一直由其占有、使用、管理和收益,四十年來從未發(fā)生過爭議,也未有人提出過異議;3、原告起訴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4、原告將被告梁某文作為被告主體資格不適格。綜上所述,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確認涉案的房地產歸第三人梁某丙所有。
第三人梁某丙對其抗辯的事實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第三人梁某丙的居住地是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且1970年從蒼梧縣遷回后就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從未變更過及梁某丙具備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2、宗地圖,證明宗地圖中紅斜線范圍內的房屋是第三人梁某丙建造,宗地圖中紅線范圍內的房屋是梁某隆遺留的房屋,其余是空地;3、證明,證明火磚鐵皮瓦房屋是第三人梁某丙建造;4、陳某某的調查筆錄,證明梁某隆將其房屋遺贈給第三人梁某丙;5、梁某文的調查筆錄,證明因為第三人梁某丙回來照顧梁某隆,所以梁某隆將房屋留給第三人梁某丙;6、玉林市玉州區(qū)人民法院(2010)玉區(qū)法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證明梁某隆生前病重不能自理期間一直由第三人梁某丙護理以及梁某隆去世后所遺留房屋一直由第三人梁某丙長期管理使用;7、廣西高級人民法院(2012)桂行再字第12號行政判決書(節(jié)錄),證明區(qū)高院判決書確認玉州區(qū)人民法院(2010)玉區(qū)法行初字第15號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即證據6證明的事實);8、贈與合同,證明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梁某文已將繼承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屋、土地使用權的份額無償贈予第三人梁某丙、侄孫梁文虎,贈與人永不后悔,且贈與人簽此贈與合同時精神狀態(tài)正常清醒,且有見證人;9、證明,證明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的火磚水泥磚混合部分是梁某隆去世后由第三人梁某丙規(guī)劃、出資所建,并且使用至今。
經過開庭質證,被告梁某文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質證等民事訴訟權利。第三人梁某丙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的第四、第五張照片有異議,認為第四、第五張照片的證明內容是錯的,相片反映的房屋不是梁某隆的,而是第三人梁某丙所建;對證據3-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第三人梁某丙對涉案房屋沒有份額。原告對于第三人梁某丙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該房屋不屬于第三人梁某丙所有;對證據2的真實性、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證人應該出庭作證,也沒有提交證人的身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證據3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房屋屬于第三人梁某丙所有;對證據4的真實性有異議,不認可律師的查筆錄;對證據5,不認可第三人梁某丙要證明的內容;對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對梁某隆病重之后,由第三人梁某丙來護理的事實不予認可,因為是親戚,第三人梁某丙可以在那里居住,但是其沒有繼承權;對證據7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高院的判決沒有認定;對證據8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贈予合同與本案沒有關系,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如果第三人梁某丙認為有效可以向高院提起獨立訴訟;對證據9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是第三人梁某丙為了打贏官司而制作。
本院認為,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對當事人有異議,但不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且符合客觀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的證據予以確認,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綜合全案證據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進行分析,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座落于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面積為210.18平方米)原為梁某隆所有。梁某隆與其配偶余氏婚后共生育有三子一女,分別為兒子梁某麒(已故)、梁某甲、梁某乙、女兒梁某文。梁某隆配偶余氏于19**年*月*日去世,梁某隆于19**年*月*日去世。梁某麒與原告歐某某于19**年*月*日結婚,婚后生育有一子梁某,梁某麒于20**年*月*a日去世。梁某甲夫婦生育有二子,分別為梁某丙、梁為。2008年5月26日,因玉林市人民政府向案外人梁某丙頒發(fā)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發(fā)生本案上述原告與玉林市人民政府、案外人梁某丙關于涉及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合法性的行政訴訟糾紛,該行政訴訟糾紛經玉林市玉州區(qū)人民法院、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西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理,最終作出了生效判決,撤銷了玉林市人民政府向案外人梁某丙頒發(fā)的玉州區(qū)玉城街道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書。2010年4月10日,被告梁某文在羅章慈、羅柱的見證下,由廣西廣盟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錦堅代書,立下一份《贈與合同》,將其應繼承的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份額無償贈與侄兒梁某丙、侄孫梁文虎。為確認原、被告對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所繼承的份額,原告訴至本院。第三人梁某丙則向本院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確認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歸其所有。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主張及陳述,本案的焦點問題為:1、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2、座落于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應當如何繼承?
一、關于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的問題。
本院認為,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根據原告所主張法律關系的性質,梁某隆去世后未立有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梁某隆的法定繼承人有原告歐某某、梁某、梁某甲、梁某乙及被告梁某文,對梁某隆的遺產即座落于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享有繼承的權利。同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應當是對訴訟標的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第三人梁某丙作為梁某隆的孫輩,不是法定繼承人,無權對本案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被告梁某文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前提下,本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而且,即使被告梁某文已將其應繼承涉案房屋的份額贈予第三人梁某丙,因被告梁某文尚在世,贈予合同未生效,第三人梁某丙仍未取得繼承權,不能享有被告梁某文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故第三人梁某丙對本案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座落于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應當如何繼承的問題。
本院認為,梁某隆去世后未立有遺囑,本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方式處理其遺產。第三人主張梁某隆立有口頭遺囑,將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遺贈給其,卻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為梁某隆的第一順序合法繼承人,梁某麒、梁某甲、梁某乙、梁某文對梁某隆所遺留的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分別繼承到1/4份額。同時,由于梁某麒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去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之規(guī)定,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即原告歐某某、梁某。而且,因為繼承到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梁某麒應當繼承到的份額享有一半權利,所以梁某麒的妻子歐某某應繼承到3/16份額,兒子梁某繼承到1/16份額。故對于座落于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原告歐某某繼承3/16份額、原告梁某繼承1/16份額、原告梁某甲繼承4/16份額、原告梁某乙繼承4/16份額、被告梁某文繼承4/16份額。至于第三人梁某丙主張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有部分屬于其建造,不是梁某隆遺產,本院認為,即使該主張屬實,但因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并不歸三人梁某丙所有或享有份額,所建房屋也未進行物權登記,故第三人梁某丙不能取得該部分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座落于玉林市玉州區(qū)玉城街道某某社區(qū)肇昆XX號房地產由原告歐某某繼承3/16份額、原告梁某繼承1/16份額、原告梁某甲繼承4/16份額、原告梁某乙繼承4/16份額、被告梁某文繼承4/16份額;
二、駁回第三人梁某丙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2200元,由原告歐某某、梁某共同負擔3050元,原告梁某甲、梁某乙及被告梁某文各負擔30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2200元(受理費戶名: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20--405201012000407,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玉林城東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劉景華
人民陪審員 蔣華君
人民陪審員 張雄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陳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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