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與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1閱讀量:(1457)
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無民二初字第00057號
原告: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縣。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郁芬,安徽點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男,漢族,住某某縣。
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郁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徐某原系原告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銷售員。自2009年4月份開始,被告陸續在原告提取”某某”牌電池對外銷售。至2010年元月29日止,被告共在原告處提取電池貨款價值16920元。后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付,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6920元。
被告徐某未作答辯。
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第一組證據,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變更登記公告。證實了原告的企業名稱由于安徽博利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為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組證據,原告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實了原告主持適格。第三組證據,安徽博利電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發貨單及欠條共計10張,證實了原、被告之間的供貨關系事實存在;被告共欠原告貨款計人民幣16920元證。
對于當事人各自提供的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對原告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變更登記公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變更登記公告,,原告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安徽博利電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發貨單及欠條共計9張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對原告提供的00******發貨單,計價6040元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可。
根據上述當事人的陳述以及對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的認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實如下:
徐某原系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銷售員。徐某分別于2009年至2010年間9次共欠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0880元,后原告多次催討,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徐某給付原告所欠貨款。
本院認為:徐某雖是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銷售員,但事實上雙方已形成買賣關系。徐某尚欠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貨款10880元事實清除,證據充分,應受法律保護,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審中提供的00*****發貨單,計價6040元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徐某給付安徽某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貨款計人民幣10880元,此款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元,由徐某負擔。
上述給付款可匯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無為縣支行,賬號:1005024983********,開戶單位無為縣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丁家華
審判員 何艾云
審判員 錢 進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書記員 陳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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