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詹某某與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1閱讀量:(1206)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東一法民一初字第9194號
原告詹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馮充、薛九濤,廣東國鋒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助理。
被告袁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詹某某訴被告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馮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袁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還款,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原告依法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00000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或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的兒子袁某某是同學關系,袁某某于2008年以生意周轉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袁某某于2009年以結婚需要資金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共計借款270000元。2010年8月3日,被告袁某某向原告轉賬支付了177000元,其中170000元用于替袁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另外7000元是支付袁某某與原告之間的生意往來款。被告袁某某又在2012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條,確認仍欠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實,但被告至今仍未還款。于是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判。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以及本院的庭審筆錄等附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或證據材料,視為放棄抗辯和舉證質證的權利,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被告袁某某出具借條確認其對原告負有100000元借款債務,該借條內容合法有效,可證實原告主張的事實。借條并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依法可隨時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償還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袁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詹某某償還借款100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1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春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黃潔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