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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二法民三初字第432號
原告:蔣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李萬祥,廣東大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某某,廣東大洲律師事務所輔助人員。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某某市。
負責人:朱某某,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文明,廣東瑞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當事人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本案主要爭議內容為第5項。
1.原告蔣某某的訴訟請求為:⑴.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4831.41元[車輛損失34336元(被告已預賠17168元)、墊付第三人唐某某醫療費103395.41元(共墊付131782.41元,被告已預賠28387元)、墊付第三人唐某某住院伙食費、交通費4268元];⑵.被告承擔訴訟費。原告當庭增加自費用藥的鑒定費1800元。
2.事發經過:2013年1月25日,原告蔣某某駕駛粵YQYXXX號轎車與行人唐某某發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蔣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唐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3.保險情況: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佛山公司)承保了粵YQYXXX號轎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以下簡稱車損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事發在保險期限內,交強險有責保險限額為122000元(醫療費用、死亡傷殘、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分別為10000元、110000元、2000元)。三者險保險限額為200000元、車損險限額為449226元。三者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4.車輛損失情況:粵YQYXXX號轎車的車輛損失為34336元,有維修費發票予以佐證,且被告對此金額予以確認,其中被告已支付原告17168元,剩余17168元,本院予以支持。
5.唐某某的醫療情況:唐某某經醫院診斷為:急性肺栓塞等,共產生醫療費141782.41元(其中被告支付10000元給唐某某,原告支付131782.41元),原告墊付的131782.41元已由被告預賠28387元。原告提交廣東嶺南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醫療費用審核意見書及補充說明,證明自費藥金額為14328.16元(鑒定意見書鑒定的金額為20272.16元,補充說明中更改為14328.16元)。被告提交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醫療費用審核意見書,證明自費藥金額為23408.49元。本院依法發函至該兩家鑒定機構,要求其結合對方鑒定機構的意見書做出充分的分析。廣東嶺南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復函稱:原審核意見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因為委托方的要求只是為了了解唐某某費用的基本情況,對所提供的費用清單中實際費用較少的個別情況未予以審核。…原審核意見不能完全符合貴院要求,現對其委托材料嚴格按照東莞社保目錄(2011年版)及增補文件要求進行細致核對和完善,做出如下意見:…上述屬個人自付的總計為25299.7元。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的復函,針對與廣東嶺南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不一致的地方做出了詳細的說明,具體的分析,其并未更改其鑒定的自費藥金額。
綜合兩家鑒定機構的上述意見,廣東嶺南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做出的鑒定,三次金額均不相同,而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報告和復函對費用的計算、不同處做出了詳細的說明和計算,本院認為,本案中應予以采信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而廣東嶺南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因其做出答復金額均不相同,無法令人信服,本院對其鑒定意見不予采納。自費用藥金額應為23408.49元。
6.鑒定費:原告自行委托廣東嶺南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做出的鑒定報告,因報告本身存在瑕疵,本院不予采信,該鑒定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7.墊付唐某某的住院伙食費、交通費:原告提交拐杖費發票、便盆費收據共118元,提交收據3張,分別為830元、1650元、950元。原告主張支付了唐某某交通費,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本事故傷者唐某某已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4)東二法民三初字第204號(以下簡稱204號案件),該案唐某某對上述費用中的950元不予確認,其余予以認可。唐某某主張950元的收據,其書寫時是沒有書寫金額的,僅證明住院期間的1月25日至2月13日的伙食費已付清。本院認為,該伙食費已付清,表明蔣某某有支付過該段時間的伙食費,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標準50元/天計算19天為950元,因此原告主張95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蔣某某共墊付上述費用為3548元。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包括保險單、保險條款等)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23408.49元自費藥金額是否應由被告某某財險佛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三者險條款是被告某某財險佛山公司與蔣某某之間的約定,合法有效,被告某某財險東莞公司有權核定非社保用藥金額。該費用應予以扣除,但因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為10000元,該23408.49元應先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10000元內由被告某某財險東莞公司賠償,超過部分為13408.49元,被告某某財險東莞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唐某某的損失相對于粵YQYXXX號轎車來說,是法律規定的第三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損失應先由被告某某財險佛山公司在交強險有責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唐某某損失超過交強險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應由蔣某某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蔣某某已向唐某某賠償的醫療費等損失,根據三者險條款約定,其有權向被告進行索賠。
粵YQYXXX號轎車的車輛損失為17168元,根據車損險條款約定,應由被告賠償給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共需賠償110702.92元(17168元+131782.41元-28387元-13408.49元+3548元)給原告。對于原告超過上述計算標準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110702.92元給原告蔣某某;
二、駁回原告蔣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398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158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負擔12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莫沛林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梁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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