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龔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2閱讀量:(1408)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東一法刑初字第2024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東莞市某某市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中專,系工人,戶籍所在地為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協興鎮某某四街41號(以上身份情況均屬被告人龔某某自報)。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0日被東莞市某某市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正紅,廣東中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莞市某某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東一區檢刑訴(2013)2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莞市某某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龔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正紅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18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龔某某酒后駕駛一輛粵SXXXXX號小型轎車沿本市石碣鎮環城路最右側由西往東行駛,行經劉沙路入口處對出路段時,因操作失誤車頭與由羅某某駕駛的一輛中型專項作業車車尾相碰,隨后該轎車車尾打轉致使右側車身與另一輛由池某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龔受傷及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案發后經群眾報案,龔某某得知他人報警后仍留在案發現場等交警部門處理。經檢測,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17.87mg/100ml。案發后,被告人龔某某賠償羅某某人民幣15000元、賠償池某某人民幣14500元,并取得了羅某某、池某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龔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材料,書證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血中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證人某某潔的證言,被害人羅某某、池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龔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龔某某得知他人報警后仍留在案發現場等交警部門處理,且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龔某某已對被害人作出了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龔某某有自首情節,已對被害人作出賠償,認罪態度好,無前科等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視被告人龔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龔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纓
代理審判員 馮驍聰
人民陪審員 賴美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胡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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