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成都某某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李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2閱讀量:(1486)
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雙流民初字第585號
原告成都某某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某某鎮。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四川和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金吉巧,四川和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康邦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吉巧、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2012年3月17日3時許,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私自駕駛原告公車川A-6****號皮卡車至彭鎮接家屬回家,途經川藏路行駛至黃水鎮加油站附近時發生交通事故,致蔡某某受傷。事后,被告棄車逃逸,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傷者蔡某某經訴訟,原告墊付賠償了蔡某某損失106226.79元。被告系成都某某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至原告處工作,事故發生時,被告不是履行職務,原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承擔賠償款項后,對被告享有追償權。故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為其交通事故墊付的賠償款106226.79元。
被告李某某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及原告訴請的金額無異議,現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請求分期支付。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17日3時許,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私自駕駛原告公車川A-6****號皮卡車至彭鎮接家屬回家,途經川藏路行駛至黃水鎮加油站附近時發生交通事故,致蔡某某受傷。事后,被告棄車逃逸,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傷者蔡某某經三次訴訟,本院以(2013)雙流民初字第990號判決書、(2013)雙流民初字第4848號調解書、(2014)雙流民初字第3897號判決書確定原告共計賠償蔡某某103623.79元,案件受理費共計2603元由原告承擔。此后,原告賠償了蔡某某損失103623.79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共計2603元。原告認為該損失應當由被告承擔,故起訴到法院。
另查明,被告系成都某某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至原告處工作,事故發生時,被告屬私自用車,不是履行職務行為。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一致陳述及身份信息,(2013)雙流民初字第990號判決書、(2013)雙流民初字第4848號調解書、(2014)雙流民初字第3897號判決書,銀行匯款憑證,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駕駛原告所有的川A-6****號皮卡車從事私人事務,不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其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承擔。原告在履行賠償后,有權向造成原告損失的被告主張,被告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原告。被告辯稱經濟困難,請求分期支付,因原告不同意,該支付期限由本院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個月內返還原告成都某某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損失106226.79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2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康邦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黃雯雯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