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2閱讀量:(1681)
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丹刑初字第15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男,22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丹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丹棱縣看守所。
辯護人鄒飛,四川廣定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周永江,四川廣定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檢察院以丹檢刑訴(20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趙某、被告人鄭某某、辯護人鄒飛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鄭某某駕駛川Z08***號牌輕型特殊結構貨車搭載吳某某從洪雅縣沿洪丹路往丹棱縣方向行駛,11時30分許,當鄭某某駕車行至洪丹路丹棱縣獅子坎收費站時,在準備超越前方同向何某某駕駛的川Z02***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搭載彭某某)時,兩車發生追尾相撞,彭某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鄭某某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待民警到達,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丹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何某某和彭某某不承擔責任。丹棱縣公安局物證所法學尸體鑒定:彭某某系交通事故中因碰撞摔跌致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死亡。
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證明上述事實:1、書證;2、勘驗、檢查筆錄;3、鑒定意見;4、證人何某某、吳某某、劉某某、嚴某某的證言筆錄;5、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筆錄。
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后,鄭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庭審中公訴人建議對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幅度內量刑并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
辯護人鄒飛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鄭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且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的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非監禁刑。
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鄭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了和解,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鄭某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鄭某某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非監禁刑。
經法庭舉證、質證、認證,下列證據證明上述事實: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丹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鄭某某的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戶籍資料;何某某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戶籍資料;被害人彭某某戶籍資料;遺體火化證明復印件;扣押物品清單、返還物品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公開記錄;仁美鎮嚴溝村委會證明;歸案情況說明;民事調解書、和解協議書、詢問筆錄、收條復印件、諒解書、司法所和村委會開具的證明;證人何某某、吳某某、劉某某、嚴某某的證言筆錄;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筆錄;丹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關于川Z08***號輕型特殊結構貨車轉向系、制動系、燈光信號裝置、喇叭裝置、前風窗玻璃刮水器技術檢驗報告書;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關于川Z02***號輕便二輪摩托車轉向系、制動系、燈光信號裝置技術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車輛痕跡勘驗筆錄、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交通肇事罪。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鄭某某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中亦當庭自愿認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了和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鄒飛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鄭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汪成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徐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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