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某與章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3閱讀量:(1328)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溫樂商初字第2482號
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葉振宇,浙江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某某。
被告:趙某某。
原告林某某與被告章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文協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葉振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章某某、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起訴稱:被告趙某某與被告章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章某某因經濟周轉需要,分別于1997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于1997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4萬元,于1998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共借款12萬元,約定月息2分,并由被告章某某分別出具借條。借款及利息經原告多次催討,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現原告起訴請求本院判令:1、被告章某某、趙某某償還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12萬元;2、判令倆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分別從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
在舉證期限內,原告林某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提供了如下證據:
1、身份證,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戶籍證明,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及倆被告婚姻關系。
3、領款收據,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
被告章某某、趙某某未答辯,也未未提供證據材料。
原告林某某提供的證據原件在庭審中出示,經審查為有效證據,被告章某某、趙某某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故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及其所待證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被告章某某陸續向原告借款,其中1997年12月5日借款3萬元,1997年12月28日借款4萬元,1998年9月8日借款5萬元。被告章某某共向原告借款本金12萬元,并分別出具了三份領款收據,領款收據均注明借款利息2分,但未約定借款期限。此后,經原告催討,該借款本息至今未還。
另查明,被告趙某某與被告章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被告章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有被告章某某親筆出具的三份領款收據為憑,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認定。借款應當及時償付,上述借款雖然未約定還款時間,但經原告催討,被告未能及時還款,已經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章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按約定支付利息,該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雖然倆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根據原告提供的倆被告的戶籍證明顯示倆被告系夫妻關系,結合戶內成員中子女的出生日期,本院認定倆被告系事實婚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故原告林某某起訴要求被告章某某、趙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某某、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審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章某某、趙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12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如下:其中本金3萬元自1997年12月5日起,本金4萬元自1997年12月28日起,本金5萬元自1998年9月8日起,均按年利率2%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轉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50元,減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章某某、趙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文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 梁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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