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臧某某與鄭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3閱讀量:(1432)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0382民初1715號
原告:臧某某。
委托代理人:葉振宇,浙江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
被告:趙某某。
原告臧某某與被告鄭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倆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2、判令倆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57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5年5月6日,被告鄭某某向原告臧某某出具借據一份,確認收到原告借款57000元。雙方無書面約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后被告鄭某某分文未還。被告鄭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于1997年10月27日登記結婚,本案債務發生在倆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某某、趙某某應共同償付原告臧某某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7000元為基數從2016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本院民二庭轉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25元,公告費200元,由被告鄭某某、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旭丹
人民陪審員 林海燕
人民陪審員 李安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支培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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