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6閱讀量:(1033)
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0304民初1039號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曉雁、吳南南,浙江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某。
原告陳某某為與被告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8300元及違約金199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5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萬元,原告扣除利息后實際交付8300元。雙方約定還款時間為2015年8月2日,借款利息為日利率0.1%,到期限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按每日5000元計收違約金。借款后,被告均未償還借款及利息。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葉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某某償付借款8300元及違約金(按月利率2%,從2015年8月3日起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但不得超過1992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7元,公告費640元(已由原告墊付),合計697元,由被告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曉明
人民陪審員 王崇林
人民陪審員 翁瑞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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